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称其租赁了包括被告王某在内的65户农户的土地。2022年9月,被告的婆婆领取了土地承包费。后原告对承包土地进行耕种时遭到被告阻止,被告坚称原告未支付土地承包费,双方各执一词,发生争执。原告遂诉至沁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土地租赁费。随后,被告提起反诉,要求张某支付土地承包费。案情一时扑朔迷离。
法院调解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提交了相关证据。被告王某对原告张某提交的土地租赁费签字明细表中的签字及按印提出异议,认为签字不是其婆婆所签,手印也不是其所按。原告遂提出对该笔迹及按印进行司法鉴定。经法院技术室对案情分析和鉴定费用的初步测算,承办法官陈娇娇依法告知双方当事人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会延长诉讼时间,且鉴定费用较高。面对明显高于诉讼标的的鉴定费,双方开始犹豫不决。为节省当事人诉讼成本,尽快解决双方纷争,陈娇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细致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并适时提醒当事人做虚假陈述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经法官耐心劝解,王某同意再次询问其婆婆案件相关情况,张某也表示不再申请鉴定。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王某返还原告张某土地租赁费2995元。被告当场履行,并撤回反诉,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法官提醒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随着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或解决纠纷,但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为了获得于己有利的裁判结果,在法庭上虚假陈述的情况时有发生,对审判工作造成的干扰与危害十分明显,不仅导致案件事实难以查清,增加审理难度,浪费司法资源,还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在此,提醒广大诉讼参与人,人民法院对任何妨害诉讼的行为均是“零容忍”态度,一旦实施必将受到法律制裁,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焦作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