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别人的东西
可能构成犯罪
那偷“自己”的东西
也会构成犯罪吗?
近日
马村区法院审理了一起
因私自开走自己车辆
获刑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10日
郭某将一辆登记在
自己妻子名下的宝马汽车
向黄某质押借款
但还款半年后
他便没再按期还款
郭某担心黄某
因此将其车辆变卖
于是在2021年8月10日
拿着备用钥匙
偷偷将停在
黄某家门口的宝马车开走
次日一早
黄某发现车辆被盗
立即报警
而此时
郭某已将该车卖至洛阳
该车未能追回
经鉴定
该车价值28万元
郭某得知黄某报案后
主动到公安局配合调查
归案后
郭某非常后悔
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秘密窃取自己
质押于他人处的车辆
数额巨大
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郭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并主动退款17万元
构成自首
可以从轻处罚
郭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
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法院最终判决郭某犯盗窃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缓刑四年
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释法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
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借款行为
黄某对案涉车辆系合法占有
郭某将车偷偷开走的行为
侵犯了黄某的财产权
依法构成盗窃罪
在特定情况下
即使是个人的财产
也不能擅自处置
“你的”有时候
不一定是“你的”
常怀敬畏之心
绷紧法律之弦
避免误入
似是而非的陷阱
来源:焦作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