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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继母索要赡养费,该给吗?沁阳法院判了…… profile-avatar

【以案释法】继母索要赡养费,该给吗?沁阳法院判了…… profile-avatar

来源:焦作政法 发布时间: 2023-12-26 浏览:94 次

赡养父母

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也是子女应尽的义务

但在重组家庭中

生父去世后

继子女还需赡养继母吗?

请看沁阳市法院审理的

一起赡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荣某与朱某系二婚

朱某与前妻育有朱甲、朱乙

两个孩子

随朱某、荣某一起生活

荣某与前夫生育一子

随前夫生活

2018年朱某意外身亡

2021年荣某受伤

提出让朱甲、朱乙赡养

遭到二人拒绝

经司法所调解无果后

荣某遂诉至法院

要求二人

支付生活费及护理费

并承担以后每年的医疗费

法院审理

朱甲辩称

荣某与其父亲结婚时

其已成年无需荣某照顾

朱乙辩称

荣某与其父亲结婚时

其虽十周岁

但荣某并未对其尽心照料

父亲去世后

荣某拿走父亲的

死亡保险理赔10万元

并与他人一起生活

且荣某有亲生儿子

故无需自己赡养

法院审理后认为

成年继子女应承担

赡养继父母的义务

但赡养责任的承担

需以继子女

受继父母抚养教育为前提


该案中

荣某与朱某结婚时

朱甲已成年

具备独立生活能力

故对原告主张

朱甲对其履行

赡养义务的诉求

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朱乙是否应履行

赡养义务

法院认为

朱乙虽否认原告在

日常生活中对其照料

但客观上

其生活来源均出自

原告与朱某的共同收入

故朱乙对原告负有赡养义务

结合该案案情

法院依法判决

朱乙每月支付

荣某赡养费300元

医疗费及生活不能自理后的

护理费各一半

法官说法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

基于父母一方再婚而产生

这种关系的初始状态

是一种姻亲关系

此姻亲关系的当事人之间

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只有当继父母

对继子女进行了

实质上的抚养和教育

才能要求继子女

履行赡养义务

给付赡养费

依照《民法典》规定

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

负有赡养义务

核心不在于

继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的建立

而在于是否存在

“受其抚养教育”的事实


该案中

荣某与朱某再婚时

朱甲已成年

故不应当承担赡养义务

朱乙则在客观上

接受了荣某

一定期间的抚养教育

故应当承担对

荣某的赡养义务


来源:焦作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