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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中学生搞“抽凳子”恶作剧,致同学重伤,法院判了

【以案释法】中学生搞“抽凳子”恶作剧,致同学重伤,法院判了

来源:法治中原 发布时间: 2024-01-19 浏览:199 次

在学校里,有些学生喜欢开玩笑,搞恶作剧,比如抽凳子,让同学坐空。当然,如果没有人受伤,这可能仅算是一个过分的玩笑,如果有人受伤了,那可能就成了一个事故。


广东某中学就发生了一起这样的恶作剧,导致同学重伤,引发民事侵权案。


搞“抽凳子”恶作剧

致同学重伤

思思和小杰就读于广州市某中学初一年级,二人是同班同学,一天中午午休时,思思从座位起身与前座同学交流,小杰路过思思座位时,突起“玩心”,便偷偷将思思的椅子往后拉出一定距离,思思坐下时不慎坐空并摔倒,后脑碰到凳子后躺地不起。


事故发生后,摔倒的思思第一时间被同学和值班巡逻的老师送去了学校医务室并通知了家长。

摔倒后的思思出现了呕吐,脖子疼等症状,思思家长赶到学校后,带思思去了校外医院进行检查,检查结果显示只是表面的挫伤。


之后的几天里,思思尝试着去学校上课,但是感觉自己身体很不舒服,最明显的反应就是眼睛痛,盯着黑板会流泪,并且连着后脑发痛。不久后思思再次被送往了医院,这次的检查结果令人大吃一惊。

原告诉讼代理人 刘继:事故造成思思视神经挫伤,视力急剧下降,最初下降到0.04。后面有所恢复,但是无法完全恢复。同时伴有头痛,眼睛痛,手痛的症状,写字都写不了,导致她休学了一年。

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校方是否担责?

思思父母因与小杰父母及学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便以思思名义将小杰及其父母、学校一并诉至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校方诉讼代理人 麦嘉敏:在日常的办学过程中,我们已经形成了比较稳定的安全教育程序。譬如张贴了一些中学生守则,中学生行为准则,然后在校园的各处有一些涉及安全准则的标语。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的时候,要看学校和教育机构有没有尽到管理教育的职责。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法官 谭海云:本案中,学校已经提供了新生的班主任的工作内容的表格,还有就是新生的学生规则,以及他们学校张贴的中学生守则等等,都能够说明学校已经进行了相应的安全教育。同时在事发之后,班主任立马通知了双方的家长,并且及时把思思送去医院就医,这些也说明学校尽到了它的管理和教育的职责。

因此,法院认为学校方面在这次安全事故中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孩子闯祸家长担责

被判赔偿10万余元


此后,事情争议焦点聚焦到了小杰的行为和思思的伤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原告诉讼代理人 刘继:我们认为因果关系是能够确定的,他们9月1号开学,入学后参加军训,当时都有现场照片,思思同学表现很优异,还获得了奖状。这能够证明思思同学受伤前视力是正常的,不用戴眼镜,而且也坐最后一排,从事故过程以及治疗情况来分析,当时思思同学摔倒,她是整个人仰倒下去,脖子还有后脑都碰到了座椅的边缘,她倒在地上有两分钟时间都动不了,后来,其他同学才慢慢把她扶了起来。

摔倒后的第一天,思思的检查报告中并没有如此严重的伤情诊断,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思思的伤情越发严重。从医院后续的检测报告来看,思思被诊断为颅脑外伤、功能性神经障碍以及视神经挫伤。

原告诉讼代理人 刘继:医生以及一些教授专家都有会诊,他们分析这种仰倒和碰撞会对中枢神经系统,还有供血系统产生震荡挤压和冲击,会引起神经病变,供血不足,从而引发一系列的头痛、眼睛痛、手痛等症状。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旦造成他人损害的,就由监护人来承担侵权责任。用一句通俗的话来说就是“熊孩子闯祸,家长担责。”小杰12岁,就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小杰父母向思思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0万余元。小杰父母不服,提出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李昇毅:二审经过审核,考虑到思思是一个未成年人,而且她因为本次事故休学一年,到次年9月才重新回到学校去读初一,对她的身心健康影响还是比较大的,她休学期间多次去医院就诊,她的父母也确实需要花很多精力去陪伴以及悉心照顾,所以,经过审核之后,一审法院确定的各项赔偿费用,我们二审认为合法合理,维持一审判决。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小杰父母的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法治中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