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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警方通报“奔驰车主嚣张加塞”案件,该车主涉嫌哪些违法行为?

【以案释法】警方通报“奔驰车主嚣张加塞”案件,该车主涉嫌哪些违法行为?

来源:法治中原 发布时间: 2024-02-02 浏览:205 次

近日,有网友发布视频称,自己驾车在广东湛江徐闻港排队时,被一辆悬挂河北保定冀F车牌的黑色奔驰车加塞并辱骂,引擎盖还被对方车主砸出坑。此事迅速冲上热搜,引发全网关注。


视频画面显示,奔驰车上一名男子下车拦阻视频发布者乘坐的车辆,不断使用侮辱性的语言和手势,并用拳头砸了一下车辆的引擎盖。事发后,视频发布者为避免耽误行程没有选择报警。


据悉,当时驾驶被加塞车辆的是71岁曾自驾西藏的山东徐奶奶,坐在副驾的女儿用手机录下了事发过程。


针对此事,保定交警在社交媒体评论区回应称,相关情况已和事发地单位进行联系,正在进一步调查中。广东湛江市交管部门工作人员表示,已了解网传视频反映的情况,具体处理情况需要向公安局的公共关系部门了解。


1月30日,该网友最新发布视频表示,目前未收到奔驰车主道歉,自己已前往海南海口的4S店定损,事发地警方已与其取得联系,需要回到广东湛江徐闻港处理此事。


1月31日,广东湛江徐闻县公安局发布通报:1月29日,两辆小车司乘人员在徐闻港因排队通行问题引发口角,相关视频在网上传播后引发关注。经查,1月29日15时许,一辆白色小轿车与一辆黑色商务车在徐闻港排队购票上船期间,因通行顺序问题引发纠纷。黑色商务车乘客王某(男,40岁,河北省人)下车站到白色小轿车前,拦车辱骂并用拳头打砸白色小轿车引擎盖,导致引擎盖凹陷。随后,双方各自驾车前行离开。目前,该局已依法对王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并罚款500元处理。


那么,涉事奔驰车主涉嫌哪些违法行为呢?《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强表示,其违反了以下三项规定:


一、该男子侵害了徐女士的财产权,违反了民法典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本案中,该男子因排队对徐女士产生不满而下车阻拦其驾驶并用拳头将徐女士车辆引擎盖砸出坑,该男子的行为侵害了徐女士的财产,据了解,徐女士已驾驶车辆去当地4S店维修并完成定损,车辆所受损失是因该男子造成,因此,该男子依法应按定损金额向徐女士赔偿。


二、该男子的拦截车辆、砸引擎盖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该男子在进港口排队时拦截徐女士车辆,谩骂侮辱徐女士,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港口的公共秩序,同时将徐女士车引擎盖砸出坑,损坏了徐女士私有财物,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应当受到相应的治安处罚。


另外,如果物价部门对车辆受损价值在五千元以上的,那么该男子可能会面对故意损坏财物的刑事处罚。


三、该男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该男子的变道加塞行为是扰乱交通秩序和破坏交通安全的行为,当地交警会对该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另外,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条规定:“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本次事件应由广东警方管辖和处理。


事发后,有部分不理智的网友表示“人肉搜索冀F车主进行曝光”“保定人别出门了”,也有部分网友呼吁“不要因为一两个人就否定河北的人”“地域黑不可取”。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事实上,人肉搜索他人侵犯个人信息权,需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此事与个人素质有极大关系,不应上升到地域层面,“地域黑”更不可取。广大网友要做到理性上网,不传播不实言论,不参与网络暴力,自觉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

来源:法治中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