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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判了!焦作一女子获取闺蜜家密码后,竟偷偷干这事!

【以案释法】判了!焦作一女子获取闺蜜家密码后,竟偷偷干这事!

来源:焦作政法 发布时间: 2024-03-19 浏览:216 次

     作为女孩子,身边都会有那么一两个闺中密友,她们之间知无不言,言无不尽,更是对对方毫不设防,并习惯性地将一些手机开锁密码、入户门密码等私人信息告知对方。但让人没想到的是,有的闺蜜你当她是闺蜜,她却把你当提款机。近期,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于某利用闺蜜对自己的信任,通过获取房门密码的方式,多次进入闺蜜家中实施盗窃,最终被判有期徒刑。


基本案情

于某与孟某本是一对好闺蜜。但让孟某没有想到的是,自己的好闺蜜于某见财起意,趁自己不在家期间,到自己家中实施盗窃。于某是一个爱美的女孩,生活中习惯了大手大脚,缺钱的她将“黑手”伸向了自己的闺蜜。2023年9月11日,被告人于某趁被害人孟某家中无人之际,使用事先得知的密码打开家门,盗走了10000元现金和一条价值2655元的黄金手链。一个星期后,于某发现好闺蜜孟某没有异常现象。2023年9月19日,于某再次潜入孟某家中,盗走10000元现金和一只黄金手镯。案发后,孟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总计2265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于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预缴罚金,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于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涉案赃物已部分追回并退还被害人,且被告人于某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某盗窃数额较大,且具有入户盗窃情节,酌情可以从重处罚。综合全案案情,判处被告人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提醒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与他人交往时,要时刻保持警惕心,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不随意向他人泄露自己的支付密码、开锁密码等个人信息,不要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以免因密码泄露而损失钱财。

来源:焦作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