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替他人减刑,私下教唆证人作伪证,双方是否承担责任?近日,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妨害作证罪、伪证罪。被告人胡某以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孟某以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11日,解放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介绍卖淫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案件开庭当天,作为该案的重要证人孟某一反常态,当庭推翻之前的口供。庭审结束后,检察机关建议对该案件进行补充侦查。案件补充侦查期间,公安机关发现被告人胡某为减轻其前夫黄某的罪责,故意指使教唆被告人孟某出庭作伪证,意图隐瞒黄某的罪证,从而减轻罪刑。胡某为防止孟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以为其找工作等为由待在孟某身边,帮助孟某躲避公安机关抓捕。2024年1月11日,检察机关以被告人胡某犯妨害作证罪,被告人孟某犯伪证罪向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被告人胡某指使证人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孟某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隐匿他人罪证,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当庭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孟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本次犯罪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综合全案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
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形式之一,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以及作出公正裁判的重要依据。在诉讼过程中如实作证,是每一个公民都应当履行的义务,是维护司法正常秩序,确保司法裁判公平公正的重要因素。在此法官提醒,无论是案件当事人,还是其他诉讼参与人,都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参与诉讼活动。如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工作,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转自:焦作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