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疫当前”,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我们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总结,供大家学习参考,共同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第一:劳动者权利、义务
1、用人单位已经向应聘人员发出入职邀请,并明确入职时间,现因疫情未报到,用人单位可否以疫情防控为由取消录用?
答:用人单位向应聘人员发出录用通知书,系其单方法律行为,对用人单位具有约束力。从诚信及用人单位公信力角度,我们不建议用人单位以此为由取消录用,一方面有违诚信原则,另一方面如果以疫情防控取消录用,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为此,建议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与应聘人员协商变更入职日期等方式解决。
2、受疫情影响的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在隔离或观察期间届满的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4、用人单位能否与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答: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取决于解除事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不能随意而为。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5、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医疗期届满后,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除非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劳动者发生《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即使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医疗期届满,如果其仍未痊愈尚在患病治疗期间,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6、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录用或拒绝曾经患有传染病的员工返回工作吗?
答:不可以。依据《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第六十二条规定以及《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因此,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后被治愈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其曾经患有上述传染病为由对其拒绝录用,更不得实施任何就业歧视行为。
第二:劳动者工资、福利待遇
1、国家规定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3天,这3天是否属于法定节假日?
答:不属于法定节假日。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全部公民的假期即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放假时间如下:1月24日至30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19日(星期日)、2月1日(星期六)上班。 本次延长的假期为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的措施,即该延长的假期应参照休息日的相关规定执行。
2、延长春节假期期间保障性企业的职工提供劳动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延长假期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保障性企业不能安排补休的,双倍工资。保障性企业是指:(1)保障城市运行所必需的行业:如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2)疫情防控所需的行业:如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和销售等;(3)群众生活所必需的行业:如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4)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
3、2月3日至2月9日延迟复工期间,员工提供劳动的工资该如何支付?
答:2月3日至2月9日属于休息日,经用人单位审核报备,员工提供劳动的,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由用人单位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即双倍工资)。
4、根据政府部门的通知,职工自行隔离的14天,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工资?
答:应当支付。目前,很多地方政府都要求从外地返岗工作的人员先自行隔离14天。在14天里,用人单位应当落实隔离的要求,安排员工在家远程办公、或安排员工休带薪年假、或采取调休方式,并依法支付工资。如果非政府部分通知,或已过当地政府部门所要求的隔离期间,员工提出再自行隔离一段时间的。我们认为在以协商为主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有自主决定权。
5、员工结束隔离措施后,需要继续在家休养的,休养期间的是否支付工资?如何支付工资?
答:员工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的,应当按照病假处理;未提供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的,可以优先安排员工带薪年休假、加班调休、用人单位的其他福利假期;无医疗诊断证明,无假期抵扣的,可以申请事假。事假期间是否支付工资,我们认为从管理背景及和谐劳动关系的角度考虑,用人单位可以基于员工人性化的关怀,给予一定的带薪事假,具体标准可依据员工的工资和用人单位实际情况自主决定。
6、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7、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答:不属于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据此,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非因上述原因受到伤害的,不属于工伤。
8、因预防和救治疫情工作中,相关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如何认定?
答:依据人社部【2020】11号文通知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服务,及时共同做好上述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工作。
第三:用人单位权利、义务
1、用人单位出于经营管理需要,是否可以自行决定提前复工?
答:不能。延迟复工的文件具有强制力和普遍约束力。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49条第4项以及《传染病防治法》42条的相关规定,延迟复工的文件属于在疫情特殊时期的各地政府所采取的紧急措施,相关文件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各地用人单位应该执行,不得在延迟复工期内随意组织提前复工。保障性企业可以不执行延迟复工规定。
2、用人单位提前复工是否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员工是否有权拒绝提前复工?
答: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70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以及《刑法》330条规定,非保障性企业提前复工将面临行政处罚、罚款、甚至刑事处罚。
用人单位执意要求员工提前复工上班的,员工有权拒绝,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届时用人单位还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3、劳动者因疫情原因无法按时返工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推迟复工期间,应如何安排?
答:建议用人单位充分与员工协商,达成协商一致:(1)法定/福利年休假/倒休:优先安排员工休法定年休假,如果用人单位有福利年休假或者员工有倒休的,可以安排福利年休假或倒休。(2)待岗:员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 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基本生活费。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回工作地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4、劳务派遣员工处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的,用工单位能否将其退回派遣公司?
答:不能。即便派遣员工因疫情不能提供劳动,用工单位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将劳务派遣员工退回至派遣公司。派遣员工属于劳务派遣协议到期及其他法定退回情形,用工单位可将其退回派遣公司,不受疫情影响。
5、因抗击疫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派遣员工,此期间工资是否由用工单位承担?
答:应该由用工单位承担。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等参照用工单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相关待遇执行。
6、劳动者因防控措施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时返岗复工,能否按旷工处理?
答:不能按旷工处理。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即根据不同情况应按正常出勤对待。我们认为除因员工个人主观原因未如期复工的以外,不能按旷工处理。
7、因防控疫情影响单位延迟发放工资的,是否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答: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尽管明确规定必须至少按月支付,如果遇到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当提前支付,但这是在可以预期的节假日、休息日的情况下,推迟复工的要求,以及防控疫情的需要,都不属于在春节前就能预期到的情形,因此,不可能苛求单位能够提前发放。在此情况下,由于未能复工,在推迟复工期间不能发放工资属于“不可抗力”,不可归咎于单位,应当不属于法定的未及时支付工资情形。单位应当在复工后第一天就立即向职工补发工资。
8、防疫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答:应当承担。 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9、因疫情影响企业生产的,用人单位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如果用人单位在此期间采取的措施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在发生争议时,我们倾向于支持用人单位的相关做法。
第四:仲裁、诉讼
1、疫情期间劳动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2、疫情防控期间,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有哪些便民服务?
答: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如有起诉、上诉、申请执行等期限即将届满等情形的,可在期限届满前通过焦作网上法院和河南法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以及扫描河南移动微法院进行在线办理。不便开展线上办理诉讼活动的,可以将相关材料邮寄至本院,也可扫描河南移动微法院或焦作微法院办理。
来源:焦作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