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濮阳市华龙区检察院在办理封闭式小区内酒后挪车、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刑事案件中,积极践行“全面审查、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理念。该院通过深入调查案情,准确认定案发道路性质;积极化解矛盾,综合考量现实危险性;坚持释法说理,依法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等举措,认真履行检察职能,真正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15日23时40分,张某饮酒后在濮阳市某机械厂家属院家中休息。因车辆所停位置阻挡其它车辆通行,张某下楼挪车。期间,张某驾车与停放在家属院内停车位上的另一辆小型轿车相撞。后经检验,张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23mg/ml。
履职情况
准确认定案发道路性质。本案系发生在居民小区内的醉酒挪车典型驾驶案件,小区内部道路是否属于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成为本案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为准确认定道路性质,华龙区检察院的检察官建议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该小区内部道路的使用情况。经补充侦查,依法查明本案发生时间属“新冠肺炎”疫情管控期间,案发区域实行静态管理,该小区在该时间段不允许人员及车辆随意出入。案发时该小区内道路不属于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
综合考量现实危险性。检察官通过调取监控认定,张某是凌晨在小区内临时短距离挪车,该时段小区内车辆行人稀少,现实危险性相对较小。虽然发生剐蹭事故,但系邻里关系,双方达成赔偿谅解。
依法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华龙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因疫情而临时封闭的小区,不属于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在对张某宣布不起诉决定后,对其进行训诫、释法说理,让被不起诉人深刻认识危险驾驶犯罪的危害性。
法律解读
濮阳市华龙区检察院办案人员认为,检察机关办理“醉驾”案件应当严格按照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对行为人主观故意、行为时空环境、行驶速度距离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对于在封闭式小区内驾驶距离较短的挪车行为,现实危险性较低,应重点审查酒后挪车行为是否发生在“道路”上,醉酒后在“道路”上挪车的行为,因具有法律拟制的危险性,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亦构成危险驾驶罪,但为挪动车位而醉酒驾驶机动车,如行驶距离较短、未发生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