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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县法院判决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成员 主要成员获刑23年

濮阳县法院判决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成员 主要成员获刑23年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07-07 浏览:7953 次

  近日,濮阳县法院依法审理后,对以王某兵等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成员作出判决。法院对被告人王某兵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3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人王某兵、刘某某、高某某多次在赌博场内放贷,并将贷款人无故打伤。2014年5月份以来,王某兵纠集被告人王某军、袁某某、刘某某、高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放高利贷,并陆续实施了一系列诈骗、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期间还公然暴力对抗民警执法,妨害公务,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逐渐形成了以王某兵为组织者、领导者,袁某某、高某某为积极参加者,刘某某、王某军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有组织的实施开设赌场、高利放贷、非法拘禁、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诈骗、妨害公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并在犯罪过程中腐蚀拉拢部分公安民警,严重破坏了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
     鉴于查明的犯罪事实,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兵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诬告陷害罪、虚假诉讼罪、犯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3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王某、袁某某、张某某等也分别被判处12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及金额不等的罚金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