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2月8日至12日,灵宝市法院对曲某义等38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1994年以来,被告人曲某义利用其担任陕县(现陕州区)大营镇温塘村干部职务便利,为攫取非法利益,打着“为村民谋利益”的幌子,通过违规发展党员、操纵选举、制定非法规矩、向组织成员发放工资福利、组织吃喝挥霍、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活动经费、善后处理费用等方式,豢养组织成员,维护组织稳定。通过贿选、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壮大组织势力,逐渐形成以曲某义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在温塘村及周边区域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非法采矿、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电力设备、聚众斗殴等犯罪活动49起,以及殴打他人、破坏选举、非法售电等违法活动13起,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公诉机关认为,曲某义等38名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该案由灵宝市法院四级高级法官刘万胜任审判长,灵宝市检察院11名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62名律师为各被告人辩护。庭审中,控辩双方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围绕指控事实开展举证、质证、辩论,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和量刑充分发表意见,整个庭审过程历时5天,持续60余小时。
为保障庭审顺利进行,该院多策并举积极筹备,庭审工作全程严格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要求进行。庭审期间,市、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被告人家属等各界群众200余人旁听。
由于案情复杂,该案将择期宣判。 (侯敏 张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