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甲和其丈夫乙结婚后,乙在外经商,甲相夫教子,日子过得美满幸福。后乙在外结识了异性丙,并与其交往多年。期间,乙多次通过银行和微信给丙转款,累计50万元。后两人关系及转账情况被甲知悉,乙不但未回心转意,还恶语相加。
甲遂诉至永城市法院,要求判令乙赠与丙50万元的行为无效,要求丙如数返还。在庭审中,丙称涉案款项系其向乙的借款,并提交了乙出具的收条,证明借款已经偿还。但乙未到庭说明情况。
永城市法院芒山法庭法官陈峰负责本案。庭审后,陈峰仔细剖析案情、审查证据,结合丙和乙的特殊关系、丙的经济条件和还款能力等情况,综合丙仅提交了收条,缺少转账记录相印证等因素,果断对丙偿还借款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乙和丙的赠与行为无效,判令被告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甲和第三人乙50万元。
丙表达了愿意分期返还的意向,在陈峰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分期还款协议。至此,事情得到圆满解决。
以案说法
本案的焦点是乙对丙的赠与是否有效。法院认定该赠与无效,从法律规定来看,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原因:
(1)赠与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对基于违反公序良俗的不道德行为达成的赠与合同,应认定赠与合同无效。
(2)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及共同财产平等处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3)树立优良家风,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法院审判应倡导树立优良家风,促进家庭文明建设,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新闻链接
近日,永城市法院院长收到了甲的感谢信。甲表达了对陈峰公正办案的感激之情。据悉,就在甲邮寄感谢信的前两天,甲就已经和其两位委托律师专程从商丘市赶往永城市,向陈峰送上了一面印有“秉公执法、公正廉明”字样的锦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