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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是借款还是赠与?

【以案释法】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是借款还是赠与?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04-20 浏览:1822 次

“老母一百岁,常念八十儿。”中国父母对子女爱护深切,哪怕子女已成家立业也难以放心。面对居高不下的房价,为让子女安居乐业,很多父母倾其毕生积蓄资助子女购房。那么,对于父母出资的房款,一旦子女婚姻发生变故,该如何认定?

 

典型案例

201852日,山东省淄博市的乙男与乙女购买房屋一套,房屋交易价格为162万元,于2018831日前支付首付款135万元,剩余27万元贷款支付。案涉房产已经过户登记在乙男、乙女名下,为二人共有。

乙男系甲女之子,购房期间甲女将其个人账户资金112万元转给卖房者,代乙男、乙女支付购房首付款事实清楚。

甲女持乙男为其出具的112万元欠条,对乙男、乙女提起返还借款的给付之诉。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父母并无为成年子女购房的法定义务,乙女主张甲女为其与乙男购房所提供112万元属于赠与行为,应当对此负有举证责任,但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观点不予采纳。结合甲女本人收入、资产情况等因素综合考量,以及甲女关于案涉借款被用于乙男、乙女共同生活,应当由二人共同返还的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判决:被告乙男、乙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甲女返还借款112万元。

乙女以乙男与其母亲恶意串通、补写借条,伪造债务提起本案诉讼,以达到离婚时多分夫妻共同财产的非法目的,以及涉案款项不属于赠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释法说理

河南宇萃(三门峡)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双良认为:婚姻是夫妻生活的共同体,具有长期性和连续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除因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形成日常家事债务外,还会与第三人形成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如大额借贷、赠与、不动产买卖等。为保护未举债的配偶一方合法权益,法律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下所负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将举证责任课以债权人,以倒逼债权人在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时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也能最大限度避免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

民法典第1064条对夫妻共同债务明确了“共债共签”基本原则,此外,还明确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其他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已经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否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甲女作为债权人不但持有乙男出具的借条,还有转款记录,乙女对此不持异议,且案涉房屋已经登记在乙男、乙女名下,属于夫妻二人共有,即案涉借款用于乙女、乙男夫妻共同生活,因此,法院支持甲女诉讼请求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