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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阴阳合同”害处多 切勿因小失大

【以案释法】“阴阳合同”害处多 切勿因小失大

来源:法治三门峡 发布时间: 2022-04-26 浏览:2162 次

近两年,商品房交易价格高昂,众多买房人纷纷将目光投向二手房交易市场。随之而来的是“阴阳合同”大幅增加,你踩“雷”了吗?

 

典型案例

张某为出售自己的闲置房屋,委托某房产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原告龚某看到该房屋信息后,就联系房产中介公司表示有购买意向。经房产中介告知,张某带领龚某去看了该房屋,龚某表示愿意购买,并商定交易价格为72万元,而后龚某与某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转让协议书》。

两天后,原告龚某与张某在办理该房屋过户登记时,按交易中心要求,又填写了一份该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原告与被告房产中介公司双方为了少交税款而将购房款写为55万元。在房屋办妥过户登记手续后,原告龚某起诉认为《转让协议书》无效,请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责令被告退还多收取的房款17万元。

 

法院判决

原告与被告房产中介公司签订的《转让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均实际履行,该房屋已经过户至原告名下,该协议应为合法有效。至于原告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为了履行原告与被告房产中介公司之间的转让协议,办理过户手续时订立的,双方为了少缴税而将房价定为55万元,该合同未实际履行,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损害国家利益,故该合同无效。

 

释法说理

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强飞认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上述案件中的《转让协议书》为“阴”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体现,亦不存在法定的无效情形,因此成立时生效。而《房屋买卖合同》为“阳”合同,是双方虚假的事实表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无效。

在房屋买卖中签订“阴阳合同”,对于买房而言存在以下风险:1.真实意思认定的风险;2.无法取得高额贷款的风险;3.再次出售承担高额税费风险;4.合同不成立的风险。

对于卖方同样存在风险:1.买卖合同可能被确认无效的风险;2.房款不能全额收回的风险。同时,买方和卖方可能还会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的风险。

 

近年,“阴阳合同”乱象层出不穷,涉及各行各业。“阴阳合同”不仅可能会给个人带来经济损失和诉讼之累,且会使国家税收受损,动摇社会对诚信经营、履约和纳税的信心,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在此,倡导大家依法依规签订合同,切勿心存侥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