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上午9时,陕州区法院2022年“请您当法官”互动式庭审活动第二期在陕州区会堂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阴某朝与被告李某辉合同纠纷一案,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群众代表参加庭审。
基本案情
庭审现场,原被告就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审判员王鹏燕认真审查证据,充分听取了各方意见,整个庭审过程规范有序。最终,原、被告均当庭表示同意调解,法庭宣布休庭。
休庭期间,法官与旁听人员进行了现场互动、问卷调查,征求旁听人员对本案审判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了现场答疑,解答相关法律问题。
在法官的努力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经双方当庭确认,截止2022年5月21日被告李某辉尚欠原告阴某朝款项111442元。被告李某辉自愿于2022年5月25日前支付原告阴某朝100000元;于2023年1月20日前支付原告阴某朝 11442 元。
法官普法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事务只要在授权范围内并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事务,受托人处理事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对委托人具有法律效力,委托人应承担最终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一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本着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本案中,阴某朝作为受托人按照授权范围完成了委托人李某辉委托其对外签订混凝土供需合同并将混凝土用于李某辉承建的工程(阴某朝圆满完成了委托事务),但是因委托人无力支付混凝土款,受托人阴某朝被扣划银行存款,那么受托人阴某朝被扣划的银行存款,属于为处理委托事务而垫付的费用,委托人应当予以偿还。所以,李某辉偿还阴某朝垫付的费用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
法官提醒:受托人在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时,在第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受托人存在担责风险,第三人选择时一般会选择向履行能力强的受托人或委托人主张权利。因此,若无必要,建议不要随便作为受托人,更不要以自己的名义随便在合同上签字。必须作为受托人的情况,应当按照委托授权的范围、内容和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告知第三人你系受托人的情况,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