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突破三步上篮、飞身拦截起跳盖帽……在篮球场上,看到这样的动作,不少球迷会发出欢呼声。时年17岁的陈某和16岁的杜某在篮球场上,一个持球突破,一个防守突破,陈某跳起投球时与跳起封球的杜某发生碰撞。结果,陈某受伤,被诊断为韧带撕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杜某赔偿4万余元医疗等费用。
经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人民法院一审、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陈某诉称,2021年11月6日,他与被告杜某以及同学在打篮球时,杜某将自己撞伤,陈某要求杜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补助费等共计4万余元。
被告杜某辩称,2021年11月6日放学后,他和朋友何某到球馆后,何某见到他的同学也在打篮球,就加入一起打球。陈某也在其中,只是他俩并不认识。在打球过程中,陈某持球突破,他是防守突破,阻挡陈某上篮得分,陈某跳起投球,他就跳起封球,俩人在一次跳起后相碰。之后,陈某坐在地上抱着膝盖说:“等下,我这里有点疼。”杜某当场询问了陈某的伤情,然后和打球的其他几位同学陪同陈某到医院检查,共花去检查费130元,杜某当场向陈某转款65元,后便各自回家了。
渑池县法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21年11月6日17时许,原告陈某与被告杜某在球场打篮球,在原告陈某上篮过程中,被告杜某上前封球,与原告陈某相触,陈某落地后称膝盖不适。2021年11月17日,原告陈光到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膝前交叉韧带撕裂;右膝后交叉韧带及内外侧副韧带损伤;右侧胫骨内外侧髁及股骨外侧髁骨挫伤;右膝关节积液;右膝周围软组织损伤;右膝关节及其他损伤待查”。陈某住院期间花去医疗费、检查费等共计3.7万余元。陈某出院后,与被告杜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渑池县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篮球运动属于典型的竞技体育运动,在篮球比赛或者篮球对抗中,规则允许合理的身体接触甚至碰撞,故活动参与者在参与活动过程中即处于身体碰撞和损害的危险之中,且此种危险具有不确定性,而此种不确定的危险可能会导致参与者身体遭受损害。
原告陈某作为篮球运动爱好者,对于参加篮球比赛或者篮球对抗潜在的危险和损害可能性应具有相应预见和认知的能力,其自发参与活动本身即意味着自愿承受篮球活动可能导致的损害后果,属于自甘风险的行为。在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遂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陈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篮球运动属于典型的竞技体育运动,在篮球比赛或者篮球对抗中,允许合理的身体接触甚至碰撞,活动参与者在参与活动过程中即处于身体碰撞和损害的危险之中,由于该危险具有不确定性,可能会导致参与者身体遭受损害。本案中,上诉人陈某作为篮球运动爱好者,对于参加篮球比赛或者篮球对抗潜在的危险和损害可能性应具有相应预见和认知的能力,其自发参与活动本身即意味着自愿承受篮球活动可能导致的损害后果,属于自甘风险的行为。上诉人陈某上诉称被上诉人杜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但无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法院无法支持。故上诉人陈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