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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爱“串门”的小猫咬伤邻居,谁担责?

【以案释法】爱“串门”的小猫咬伤邻居,谁担责?

来源:三门峡政法 发布时间: 2022-11-23 浏览:774 次

“铲屎官”养猫养狗

有快乐也有烦恼

且看河南省邓州市法院审理的

一起因“猫咬人”引发的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猫咬人”孰是孰非

周某诉称

熊某家的猫“不请自来”

踩到我家门后的老鼠夹子

嗷嗷惨叫

我闻声前去查看

左脚脖被猫抓伤二十多处

血流不止

打疫苗等医疗费4200元

多次协商熊某仍拒赔

熊某辩称

我家猫很温顺

尽管一直没栓过

但从未发生过咬人的事

周某用老鼠夹子夹我家猫

猫受惊吓才咬的周某

其有错在先、责任不小

细致审理定责任

法院经审查确认

“作案猫”系熊某饲养

平时一直散养乱串

周某提交的监控视频证明

其系被夹子夹住的猫咬伤抓伤

熊某作为饲养人

应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

 

监控视频亦显示

周某在猫被夹子夹住嘶叫时

急于关门

使自己凑近正在发狂的猫

导致被猫咬伤抓伤

也存在较大过失

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依照《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

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造成的

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等规定

综合本案案情

法院酌定熊某承担70%的责任

周某自担30%的责任

判决熊某赔偿周某各项损失2940元

双方均服判息诉

宠物饲养须管理

饲养宠物是公民的权利

但也要履行必要的义务和责任

合规饲养、合理约束

尊重社会公德

不妨碍他人生活

 

普通民众也应注意自身安全

不对饲养动物做出足以

诱发其危险性的挑逗等行为

这样才能有效避免自己

或他人身体、财产上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