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河南省宜阳县法院审理的
一起因“差评”诱发的
买卖合同纠纷案引起关注
张某在一网上店铺
花30元网购一件童装
签收13天后发现衣服开裆
与店铺沟通未果
遂以“衣服质量不好”为由
给店铺差评
后又两次向网购平台
投诉该店铺服务态度不好
并申请“退款不退货”
网购平台退款后
张某又投诉店铺货物质量不好
服务态度恶劣
店铺以张某“恶意差评”
造成经营损失为由诉至法院
要求张某退还货款
并赔偿店铺损失1000元
并通过主流平台公开道歉
恢复店铺信誉
承办法官陈艳梅了解案情后
以同理心与双方沟通
得知店铺主要是想通过诉讼
“制止差评、永绝后患”
张某给“差评”的症结是
“讨说法、争口气”
双方之间不存在解不开的“疙瘩”
经主持调解
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张某自愿支付货款30元并当庭履行
店铺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双方握手言和
作为消费者
在网络平台对商家的产品、服务
进行批评、评论
是个人的正当权利
但应把握批评与侵权的界限
不能当作随意发泄个人情绪的工具
注意客观理性维权
作为经营者
应尽量完善产品质量
提升服务水平
自觉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对消费者的批评和评论
要有一定的容忍度
不能苛求每一个买家
都给予好评
“酒香不怕巷子深”
质优价廉服务好
才是生意兴隆的唯一法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