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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找保险公司理赔吗?

【以案释法】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找保险公司理赔吗?

来源:三门峡政法 发布时间: 2022-11-29 浏览:836 次

张某驾驶三轮电动车

与王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

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

经交警部门认定

张某负主要责任

王某负次要责任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张某自愿赔偿王某车损1500元

并按约定履行了支付义务

后王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赔付3.7万元后

依照《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

而造成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

赔偿保险金之日起

在赔偿金额范围内

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

请求赔偿的权利”之规定

以代位追偿权纠纷将张某诉至法院

要求其支付垫付的3.7万元理赔款

 

许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

张某和王某签定的调解协议

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在未被依法撤销

或确认无效的情形下

该调解协议对事故双方

均具有约束力

张某已履行完协议约定的支付义务

保险公司请求张某

赔偿3.7万元理赔款于法无据

依法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吴涛   许昌中院三级高级法官

 

承办法官吴涛以案说法

本案涉及的代位追偿

是指如果保险事故

是由第三者的过失

或非法行为引起的

第三者对被保险人的损失

须负赔偿责任

保险人可按保险合同的约定

或法律的规定

先行赔付被保险人

然后被保险人应当

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人

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责任方追偿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

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

是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

确保被保险人能够得到及时的赔偿

但不能使被保险人获得额外收益

如果被保险人已经

和事故另一方达成调解协议

并履行完毕的

就意味着放弃对事故另一方

要求其他赔偿的权利

同时也就丧失了

请求保险公司理赔的权利

 

如保险公司在不知道

被保险人已经签订赔偿协议

并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做出理赔的

这笔理赔款就属于不当得利

保险公司可依法要求被保险人

返还其垫付的理赔款

 

本案中保险公司

不能对张某行使代位追偿权

但可以以不当得利

要求王某返还理赔款

 

提醒广大车主

发生事故后

可以选择通过调解协商

快速解决纠纷

但如果已经达成调解协议

并履行完毕的

就不能再找保险公司申请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