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驾驶三轮电动车
与王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
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
经交警部门认定
张某负主要责任
王某负次要责任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张某自愿赔偿王某车损1500元
并按约定履行了支付义务
后王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赔付3.7万元后
依照《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
而造成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
赔偿保险金之日起
在赔偿金额范围内
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
请求赔偿的权利”之规定
以代位追偿权纠纷将张某诉至法院
要求其支付垫付的3.7万元理赔款
许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
张某和王某签定的调解协议
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在未被依法撤销
或确认无效的情形下
该调解协议对事故双方
均具有约束力
张某已履行完协议约定的支付义务
保险公司请求张某
赔偿3.7万元理赔款于法无据
依法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吴涛 许昌中院三级高级法官
承办法官吴涛以案说法
本案涉及的代位追偿
是指如果保险事故
是由第三者的过失
或非法行为引起的
第三者对被保险人的损失
须负赔偿责任
保险人可按保险合同的约定
或法律的规定
先行赔付被保险人
然后被保险人应当
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人
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责任方追偿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
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
是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
确保被保险人能够得到及时的赔偿
但不能使被保险人获得额外收益
如果被保险人已经
和事故另一方达成调解协议
并履行完毕的
就意味着放弃对事故另一方
要求其他赔偿的权利
同时也就丧失了
请求保险公司理赔的权利
如保险公司在不知道
被保险人已经签订赔偿协议
并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做出理赔的
这笔理赔款就属于不当得利
保险公司可依法要求被保险人
返还其垫付的理赔款
本案中保险公司
不能对张某行使代位追偿权
但可以以不当得利
要求王某返还理赔款
提醒广大车主
发生事故后
可以选择通过调解协商
快速解决纠纷
但如果已经达成调解协议
并履行完毕的
就不能再找保险公司申请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