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徐某利用国庆长假
报名跟团“七日游”
徜徉青山绿水放松身心
观览名人古迹陶冶情操
景区自由活动时
徐某意犹未尽
自行乘坐行程外项目
“过山车”时受伤
经医院诊断为肋骨骨折
住院治疗花费3万元
后多次与旅游社和景区
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河南省义马市法院经审理认为
徐某跟团旅游乘坐“过山车”受伤
旅行社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提示义务
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徐某乘坐的“过山车”
属于套餐外自费项目
不在旅行社安排的行程内
酌定旅行社承担10%的责任
旅行社在保险公司买了责任险
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且未超过保险限额
保险公司应在旅行社责任险限额内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景区在经营活动中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对徐某受伤应承担侵权责任
因徐某诉前已与景区
就赔偿事宜达成赔偿协议
且景区已按协议履行完毕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
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徐某损失3000元
驳回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旅游出行
人身安全大于天
对于旅行社
签订旅游合同时
应当明确出行地点及服务范围
全程尽到安全提示义务
作为游客
游玩过程中也要注意人身安全
对具有一定危险性的项目
应根据自身条件选择
防止发生事故
对于景区
应当加强景区治理
定期维护游乐设施
对存在安全风险的游玩项目
应在显著位置标注安全提示
创造舒适安全的游乐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