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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危险作业罪!罐装液化气岂能想卖就能卖?!

【以案释法】危险作业罪!罐装液化气岂能想卖就能卖?!

来源:三门峡政法 发布时间: 2022-12-18 浏览:772 次

 01  基本案情

张某做梦也没想到

骑电动三轮车拉两罐液化气

走街串巷叫卖

后竟被公安立案侦查

检察机关以犯危险作业罪

向法院提起公诉

 

02 法院判决

河南省睢县法院经审理认为

张某未经依法许可

私自倒卖、储存液化气

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

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且当庭认罪认罚

依法可从宽处罚

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

依照《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等相关规定

判决张某犯危险作业罪

判处管制六个月

 

03 法官提醒

危险作业罪

是对安全生产领域

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或未造成严重后果

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再次提醒

安全生产事关

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各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

不能把生命安全当儿戏

“违法必追责”的警钟应长鸣

始终严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筑牢安全防线

守护生命底线

 

04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危险作业罪】规定

“在生产、作业中

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

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

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

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

或者篡改、隐瞒、销毁

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

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被依法责令

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

有关设备、设施、场所

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

而拒不执行的

(三)

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

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

擅自从事

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

以及危险物品

生产、经营、储存等

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