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案 情
9岁男孩阮某
在四楼租住屋玩耍
期间将其父的可伸缩鱼竿
伸出窗外后与高压线路接触
当场触电起火
阮某全身大面积烧伤
阮父搭救儿子时也被烧成重伤
共花费医疗费等82万元
父子经伤残鉴定为十级和八级
因赔偿协商无果
阮父将供电公司
及所租房屋房东齐某
一并诉至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
法 院 判 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
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
造成他人损害的
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
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
不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
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高压供电经营活动
属于高度危险的经营活动
本案中, 供电公司作为
触电高压线路经营单位
对架空高压电线
经过村镇人口密集地区
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对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
构建建筑物未及时发现并制止
未尽到监管责任
依法应对其因运营高压线路
而造成的人身损害事故
承担无过错民事赔偿责任
阮父为救其子
而间接遭受高压触电损害
本案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即阮父受伤在排除
采取救助处置措施不当
对其损害发生存在过错
及其他人亦存在过错的情况下
供电公司原则上均应予赔偿
阮父作为被侵权人
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明知高压输电线路危险性的情况下
放任其子玩耍鱼竿
对损害后果的发生
具有一定的过错
可以减轻供电公司的赔偿责任
户主齐某在架空电力线路的
保护区内建造房屋
其扩建第四层房屋
未经审批将房屋出租
对此次受到的损害
亦存在一定过错
鉴于供电公司在
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基础上
仍存在线路管理上的疏忽
以及阮父自身过错情况
结合本案案情
该触电事故责任划分比例
以受害阮家父子承担35%
供电公司承担60%
齐某承担5%为宜
根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
依法判决供电公司
赔偿阮家父子各项损失49.2万元
房主齐某赔偿阮家父子4.1万元
法 官 提 醒
适逢年终岁尾
无论各行各业
都应始终牢记
安全生产是首要责任
每个公民都是
自己生命健康的第一责任人
时刻绷紧安全弦
才能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