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
首页
【以案释法】怀疑代购到“三无”商品,为啥败诉?

【以案释法】怀疑代购到“三无”商品,为啥败诉?

来源:三门峡政法 发布时间: 2023-01-05 浏览:671 次

  1  

李某通过网购平台

购买到网店承诺的

澳大利亚代购保健品一瓶

收到产品后

发现无任何生产信息及标签参数

后查看发货信息系国内发货

怀疑其是“三无”产品

打着代购旗号实施消费欺诈行为

遂诉至河南省西平县法院

要求网店返还购物款并十倍赔偿


 

 2  

网店书面辩称

案涉产品系代购小件商品

是由国外直接发国际快递至国内

再从国内另行寄送至买家手中

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

标识一应俱全

无非是英文标识而已

李某明知商品无中文标识

仍自愿购买

系其自愿行为

且其没有实际损失

不存在十倍赔偿问题

应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3  

法院审理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

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

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

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

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

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十六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

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

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

其主张不予支持

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本案中李某认为

其在网店购买的产品是“三无”产品

但庭审中李某出示的产品

与庭审前提交的产品照片不符

且李某已将购买的产品

瓶身粘贴的载有“码上放心”

“全球溯源品质保障”等

字样的产品溯源码揭掉

造成无法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

李某提交的证据不足

依照《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

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4  

除非例外情形

当事人出示的证据

应当是原件或者原物

如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原物

无法确认一致

或复印件与原件原物一致

但对方不予认可

不能作为法院定案依据


提醒广大消费者

购买商品时

要注意保存原始证据

以便出现纠纷

能够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