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在教练员王某陪同下
参加科目三考试
行驶至一路口变更车道时
与同方向行驶的
李某驾驶的轿车追尾相撞
经交警部门认定
王某负全部责任
后因8000元车辆维修费协商未果
张某将教练员王某、驾校和
教练车投保公司诉至
漯河市源汇区法院
法院判决
王某作为驾校教练员
在陪同学员驾考过程中
发生交通事故
王某应当承担责任
依照《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
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
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
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
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之规定
王某所导致的侵权责任
应由驾校承担
鉴于8000元车辆维修费
投保公司已在交强险限额内
支付李某2000元
故李某的损失应为6000元
依照《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
判决驾校向李某支付
车辆维修费6000元
法官说法
第二十条规定
“学员在学习驾驶中
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
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但因教练与驾校之间是雇佣关系
驾校对于其雇佣的教练
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安全驾驶责任重大
学员在学习培训的特殊阶段
教练和学员更应全神贯注
以防交通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