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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机关动态】第一百一十四期

【政法机关动态】第一百一十四期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05-05 浏览:650 次

三门峡市公安局示范区分局

老人坐警车要给钱示范区公安:为人民服务不收钱

“谢谢警察同志!如果不是你们帮忙找到我母亲,真不知道她会遇到什么危险。”近日,三门峡市公安局示范区禹王路派出所及时救助一名走失的七旬老人,并将其平安送回家中。

当天下午4时,禹王路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群众报警,称看到一位老人在一台球厅来回徘徊,疑似走失。值班领导王雷立即带领民辅警赶往现场,经初步交流,发现老人精神萎靡、神情恍惚。考虑到近日阴雨连绵、气温骤降,民警遂将老人带回派出所稍作安顿。期间,民警再次尝试与老人沟通,发现其依然说不清自己的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王雷当即安排民警到周边进行查访,并通过“一村一警”微信群发布信息,广泛发动群众一起寻找。

因为老人急于回家,民警便开车载着她到周边村庄、主要路口进行辨认。“还是警察好啊!”老人坐在车上,一边念叨一边掏出钱要付车费,身旁的民警安宁连忙说:“阿姨,钱您快收好!人民警察随时为人民服务,这是警车,不收钱!”

经过不懈努力,终于找到了老人住所。下车时,老人再次拿出钱,执意往王雷手里塞。面对善良的老人,王雷连连婉拒,笑着对老人解释:“大妈,警察无偿为人民服务!您安全到家就是我们最高兴的事。守护群众安全是我们的义务,不收钱!”家属看见老人安然无恙,握住民警的手再三表示感谢。

 

 

灵宝市检察院

让非法收购烟叶者无“可乘之机”

“现在烟站收烟已经很规范了,前几天技术人员还来给我们培训呢,今年烟叶长势可比去年好多了。”近日,在与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本案检察官的交谈时,位于焦村镇田间的烟农老张笑着说道。

去年,灵宝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王某等五人非法经营系列案件中发现,几名犯罪嫌疑人在灵宝市烟叶主产区非法收购烟叶,涉案金额高达400余万元,严重违反了国家烟草专卖经营规定,扰乱了灵宝市境内的烟草市场秩序,给本地的经济等方面造成严重损失和负面影响。

又到了一年的烟草收购“高峰期”,为彻底杜绝非法收购烟草犯罪行为,灵宝市人民检察院开展了烟草行业非法经营类案专项调研活动。通过走访相关职能部门、查阅刑事案卷材料,经过分析研判,办案团队发现,非法经营案中所涉及的烟农均存在少签烟叶种植收购合同,多种植烟叶等情况。对于烟叶的实际种植面积,烟草专卖机关存在疏于管理的情况,让非法收购烟叶有了“可乘之机”。

办案团队意识到,灵宝市作为河南省著名的优质烟叶主产区,如若非法收购烟叶行为不能杜绝,不仅会严重损坏灵宝市作为优质烟叶主产区的声誉,也会给地方经济、税收造成严重损失。于是在2022年9月16日向烟草专卖机关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与此同时,该院及时将检察建议以《领导参阅》的形式层报市委主要领导,引起灵宝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高度关注,纷纷采取得力措施,狠抓问题整改,引发行业“震动”。

烟草专卖机关在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立即开展为期十天的全面自查整改工作,并于十日后向灵宝市人民检察院书面回复,照单全收了全部问题,采纳了检察建议。针对自查出的问题,烟草专卖机关积极落实整改,制定了维护烟叶市场秩序实施的相关方案,联合公安机关等部门出台了《联合打击烟叶外流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建立了派驻廉政监督员制度,落实了质量管理体系,发起封闭式收购管理制度,实施24小时不间断值守堵控,从源头上严防烟叶流失流动,形成了齐抓共管、合力维持烟草收购秩序的良好局面。

整改期间,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持续跟踪,定期与烟草专卖机关联系,了解烟叶收购动态及非法收购烟叶稽查工作开展情况。该院还组织干警到烟草种植乡镇召开座谈会,深入烟田地头,查看各个烟叶收购站点,向烟农宣传烟叶专卖规定和非法收购烟叶案例,督促各项烟叶扶持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渑池县法院

司法调解助春耕不误农时保丰收

一年之计在于春。当下正值春耕生产的大好时机,而渑池县段村乡两户村民茹某与王某,却因长达数十年的的土地流转纠纷问题闹的不可开交。近日,渑池县人民法院仁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被告当场现金兑付,高效助力春耕生产。

2014年,原告茹某与被告王某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承租被告50余亩土地用于果木、农作物种植,租赁期限20年,租金每5年支付一次,原告茹某另支付被告王某土地附着物一次性补偿金七千余元。2019年,被告王某又将案涉土地租赁给第三人。后原告茹某将被告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返还土地租金以及土地附着物,并按照合同约定赔偿违约金。

诉讼中,被告王某对双方之间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无异议,但称因原告茹某称不再租赁土地,其遂将案涉土地出租他人,且原告茹某也租用了5年的土地,因此要求退还租金没有依据。另原告茹某租赁土地期间修路,毁坏了六亩耕地和三亩的果树,要求原告茹某赔偿土地损失。但原告茹某称被告未经其同意,私自将土地出租给他人,构成违约,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且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可以修路,其修路仅占用2亩地,被告称6亩言过其实。原、被告双方各执己见,表现出了“绝不退让”的架势。

了解案件情况后,案件承办法官考虑到春雨过后即将春耕生产,且案涉土地面积大,一旦处理不好,不仅不利于农业生产,而且还会影响当事人的“钱袋子”。承办法官在听取了原、被告各自的诉求后,一方面告知原告,因为案涉土地已经交付其占有使用,现原告要求退还期间租金既不符合常理,也于法无据。鉴于原告在诉讼中坚持要求被告返还土地附着物,承办法官又不厌其烦给原告做工作,原告终于退让一步,同意要求被告支付2万元作为补偿。另一方面给被告做工作,被告称原告自愿解除合同,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且被告收取土地附着物补偿金也属于事实,现案涉土地以及附着物一并出租给第三人,被告的确存在违约情形。被告对此也予以理解,但只同意支付5000元。在看到有调解的可能后,承办法官又反复同双方当事人沟通,耐心释法明理,让双方换位思考,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场将现金交付原告。

 

湖滨区法院

这次送锦旗是因为……

“非常感谢法院为我们公司挽回30多万元的损失!”近日,三门峡市东旭置业有限公司将一面锦旗送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赞誉法官专业敬业、公平公正,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2017年7月,发包方三门峡市东旭置业有限公司(下称东旭置业)与承包方薛某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含税,工程施工完毕后,根据“工程结算书”载明工程造价为4408209.43元(含11%税率)。后薛某将东旭置业诉至法院,请求支付剩余工程款168209.43元及利息,法院予以支持。

因被告薛某系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范围,无法开具11%增值税专用发票,仅能开具税率为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东旭置业又起诉薛某要求退还不能抵扣税款造成的损失。湖滨区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薛某支付原告东旭置业因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导致不能抵扣税款的损失304603.30元。


 

卢氏县司法局
买卖树木惹矛盾司法调解化纠纷

近日,卢氏县某司法所在“五一”期间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活动中,成功调处一起因买卖树木产生的合同纠纷。

据悉,杨某欲将自己房后两棵杨树出售,经中间人李某介绍,杨某将树卖给县城的袁某,双方以1300元的价格成交,并口头约定袁某负责找人伐树,中间系列费用均由袁某承担。数日后,杨某因要在自家楼顶安装太阳能板,出售的两棵杨树遮挡了阳光,于是杨某多次催促袁某抓紧带人前来伐树。袁某带领三位伐树师傅前来伐树,通过现场观察,伐树的师傅发现无论采取什么方式,怎么砍伐这两棵杨树,都会塌坏旁边的一棵柏树,而这棵柏树是杨某邻居家的,如果损坏,其赔偿价值远远高于自己买的这两棵杨树,为避免引起其他纠纷,袁某遂迟迟不肯伐树。杨某急于安装太阳能板,而袁某收了钱却对履行合同无从下手,于是双方产生矛盾纠纷。

该司法所排查获悉后,第一时间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杨某认为树已经卖给了袁某,希望袁某尽快伐掉拉走,并且为了尽快伐树,自己还垫付了200多元找人看了伐树的日子,。而袁某称:杨某从来没有告诉过自己伐树还有柏树隐患问题,因为邻居柏树的原因,那两棵杨树伐不成,自己请的伐树师傅工资还要付,自己的损失还没人赔偿。

在详细了解了双方当事人的态度之后,司法所人员对杨某和袁某指出了解决思路,既然这个合同无法履行,那就商议退钱及赔偿损失的事宜。调解员采取“背对背”调解方式,分别对杨某和袁某做了细致入微的思想工作,又从社会层面向当事人讲述了这一纠纷对于双方生活产生影响的利害关系。最终双方对在该纠纷中各自存在的过错有了正确认识,同意尽快达成和解。经商议,杨某退还袁某卖树及工人工钱1700元,并承诺以后不会再因此事产生纠纷,袁某表示接受,最终这起因买卖树木引发的矛盾纠纷得以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