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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叔婶抚养侄儿十年,8万元抚养费该不该给?

【以案释法】叔婶抚养侄儿十年,8万元抚养费该不该给?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06-08 浏览:73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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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男)与李某(女)

2011年10月生育一子小张

2012年5月张某因犯盗窃罪

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后李某和儿子与公婆一起生活

2014年10月开始李某便外出务工

儿子小张由公婆照料

因公婆年事已高

张某的弟弟和弟媳

出于兄弟之情和一片好心

一直将小张收留抚养长达十年

期间李某从未回家看望过儿子

也未尽任何抚养义务


2023年2月张某刑满释放

李某随即起诉与其办理了离婚手续

后张某弟弟和弟媳找张某和李某

协商支付孩子抚养费用问题未果

将张某和李某诉至河南省汝南县法院

要求两人共同支付抚养费8万元

2

法院审理认为

《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

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

而管理他人事务的

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

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

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3


郭   伟  

汝南县法院三门闸法庭庭长


本案中

二原告对二被告之子进行抚养

既不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也不存在约定抚养的情形

二原告在被告张某无法抚养

李某拒不抚养、张某父母没有能力

抚养小张的情况下

为了小张能够有家可归

有学可上、健康成长

二原告虽然已有两子女要抚养

仍主动担负起抚养小张的义务

视如己出、供其上学

十年如一日抚养长大

其行为是善良之举、仁爱之举

是诚信、和谐、友善的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

应为社会所褒扬

亦为法律所崇尚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

作为管理人可以请求二被告

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结合当地经济收入水平

和生活费用标准

判决张某将儿子接回抚养

张某和李某向二原告

支付抚养费8万元

来源:豫法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