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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用租赁车辆抵押借款,涉嫌合同诈骗罪!

【以案释法】用租赁车辆抵押借款,涉嫌合同诈骗罪!

来源:豫法阳光 发布时间: 2023-06-19 浏览:553 次

一番“空手套白狼”操作

看似行云流水、毫无破绽

最终却套牢自己、身陷囹圄

请看周口中院

审理的一起合同诈骗案


基本案情

黄某伙同王某

先到汽车租赁公司

以1万元押金和1.6万元租金

租赁轿车一辆

随后黄某找人

制作假车辆登记证书

和二手车买卖合同

虚构王某为车主

并以车辆做抵押


骗取李某借款20万元

约定借款期限1个月、月息6分

如到期不能还款

轿车归李某所有

两人先期支付1.2万元利息

借款到期后拒不返还

李某欲处理抵押车辆时

发现车辆手续系造假

实际所有权归租赁公司

遂报警处理

公诉机关以涉嫌合同诈骗罪

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

黄某和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

使用欺诈手段

以虚假的产权证明做担保

并以签订借款抵押合同方式

骗取他人信任

用车辆作抵押骗取他人财物

用于个人挥霍

且数额较大

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也侵犯了国家的合同监管制度

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依据《刑法》相关规定

判处黄某和王某

各有期徒刑三年

并各处罚金二万元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

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数额较大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

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

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

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

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

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

诱骗对方当事人

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

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

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

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本案告诫人们

任何“空手套白狼”

不劳而获的方式都是不可取的

终将受到法律严惩

只有通过合法途径

才能创造属于自己的幸福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