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
第三人在借条上签名的情况很常见
这时第三人到底是“见证人”
还是“保证人”可能出现争议
一旦借款人无法偿还借款
第三人是否需要担责
下面请看河南省滑县法院审理的
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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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电缆公司法定代表人齐某
因公司资金周转问题
向朋友张某借款20万元
并出具借条一份
借条加盖有公司和齐某印章
约定有月息、未约定还款期限
双方的朋友王某
在借条右上角空白处签字
后张某多次要求公司偿还借款无果
遂要求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王某辩称自己不是保证人
只是见证人
当时签字的目的仅证明借款利息不错
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张某无奈将公司和王某一并诉至法院
要求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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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
王某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规定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
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
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
或者承担保证责任
或者通过其他事实
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
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
王某在借据的右上角空白处签名
但并未明确其系保证人还是见证人
据此原告张某应举出相关证据
或列举事实来推定王某系保证人
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原告仅提交借据一份
保全裁定和保全费票据各一份
无法推定王某为保证人
且依据正常交易习惯
如王某愿意承担保证责任
其也应在借据借款人下方签名
并写明保证人身份
结合最初案涉借据出具情况
王某对其签名
系“证明借款利息不错”的解释
更符合实际情况
综上,王某虽在案涉借款借据上签名
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
原告张某也没有提交证据
能够推定王某为保证人
故对张某要求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不予支持
依法判决公司偿还张某借款及利息
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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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主体
主要是出借人和借款人
但许多情况下还有保证人
见证人等其他关联人参与
这些关联人因行为性质和法律地位不同
权利义务也各不相同
保证人需要对主债权及其利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保证责任
见证人不是借贷关系的当事人
不享有或承担实体上的权利义务
当借款人和出借人发生纠纷时
负有作证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