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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用他人微信收取借款,债务咋承担?

【以案释法】用他人微信收取借款,债务咋承担?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07-11 浏览:542 次

1

2023年3月7日

张某以资金周转为由

向赵某借款1.8万元

赵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张某

事后经过核实

该微信实名注册人为宋某

系赵某通过好友

宋某的微信收取的借款


张某偿还5000元后不再还款

赵某多次催要无果

一纸诉状将张某和宋某

诉至河南省沁阳市法院

要求两人共同承担债务

2

法院审理认为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依据赵某提交的

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

电子凭证、通话录音及当庭陈述

可以认定赵某与张某之间

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且未违背相关法律的

禁止性规定

应属合法有效

赵某依约向张某出借款项

张某应依约偿还借款

但其未在合理期限内还清借款

已构成违约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故对赵某要求张某

偿还1.3万元余款

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

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宋某是否承担

共同还款责任的问题

法院认为案涉民间借贷关系的

主体是赵某与张某

尽管接收款项的微信号

系使用宋某的身份信息注册

但结合赵某陈述

实际借款使用人

及发生借贷行为的相对方

均为张某

赵某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

张某和宋某间构成共同借款

或有其他应承担

连带还款责任的情形

故对赵某要求宋某还款的诉求

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民法典》等相关规定

判决张某偿还赵某

借款1.3万元及利息

双方服判息诉

3


杨媛媛  沁阳市法院

崇义人民法庭庭长

本案中

尽管宋某并非实际借款人

但因其实名注册的微信

被他人使用并收取借款

赵某便将其视为

债务的共同承担人

经法官认真审理查明了事实

故未认定其为共同借款人

方解除了宋某

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法官温馨提醒

生活中一定要妥善保管好

自己的个人账户和社交软件

谨慎将个人实名认证的

相关账户交付他人使用

一旦发现有打着自己名义

或用自己实名认证的账户

进行借贷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应立即阻止或报警

防止承担连带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