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检察院
坚持能动履职提升监督质效
近日,三门峡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立足实际履职尽责
《决定》指出,检察机关应当聚焦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围绕党委政府关注、人民群众关心、社会各界关切的突出问题,依法履行检察公益诉讼职责,重点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反电信网络诈骗、农产品质量安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未成年人保护、军人权益地位保护、安全生产保护、个人信息保护以及妇女权益保护等领域的行政或者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积极稳慎拓展公益诉讼新领域。检察机关应当把通过诉前程序实现维护公益目的作为最佳司法状态,综合运用磋商、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法定方式开展工作。
《决定》强调,检察机关对发现的案件线索,依法行使公益诉讼调查权。对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及时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必要时,可将检察建议抄送同级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单位。对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未按期整改到位的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应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对民事主体侵害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可按照法律授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或者依法支持起诉。
高度重视积极配合
《决定》要求,行政机关应当自觉接受法律监督,依法配合公益诉讼线索移送、调查取证、落实回复检察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工作,并与检察机关建立检察公益诉讼案件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向检察机关开放相关行政执法信息和数据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干扰阻碍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拒不落实检察建议、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检察机关可将相关线索移送监察机关依法处理。全市各级政府应将检察建议的回复、整改落实情况、行政起诉应诉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指标体系。
完善方法全面履行
《决定》指出,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开展执法检查、组织专题调研、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询问、作出决议决定、组织人大代表视察和旁听案件庭审等方式,监督和支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检察公益诉讼职责,监督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依法配合好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完善人大代表反映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渠道,鼓励人大代表参与监督检察公益诉讼办案全过程,推进公益诉讼工作依法开展。同时,《决定》还对审判机关、监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支持配合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决定》的出台既是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大力支持,也是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鞭策和鼓励。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将认真贯彻实施《决定》要求,依法全面履行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在党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下,自觉接受人大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不断提升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质效,为建设法治三门峡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三门峡市公安局
老人误入高速
高速交警护送回家
7月10日中午,高速交警支队二大队民警张建勇、辅警李向杰驾驶警车巡逻至连霍高速公路函谷关大桥时,发现一名带着行李的老人在应急车道歇息,民警迅速把警车停在应急车道上,上前询问情况。
烈日炎炎,民警看老人似有中暑迹象,当即给老人拿了一瓶矿泉水。待其身体缓和,经询问得知,老人于7月10日早上从函谷关镇到阳店镇赶集,计划步行回家,却误上高速。为避免发生危险,民警开车将老人护送回家,并再三叮嘱老人及其家属:行人禁上高速公路!高速沿线村民切不可随意进入高速,远离危险和事故。同时,因老人年事已高,出行一定要有家人陪护。
驾驶人突发疾病
交警紧急救助
7月9日,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执勤人员正在市区黄河路老甘棠路口执勤时,突然一名男子神情慌张地跑来向执勤人员求助称:“交警同志,前方一个车辆驾驶员在车内突然抽搐,急需救助!”
时间就是生命!现场交警不敢有丝毫耽搁,立刻赶往现场查看情况,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几分钟后,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执勤人员协助医护人员将患者抬上救护车紧急送医。为避免造成交通拥堵,交警联系到驾驶员家属,并告知其情况。在征得家属同意后,交警将车辆开到附近停车场,在电话中患者家属对交警及时出手相助连连表示感谢。
灵宝市法院
借款超过20年,能否追回?
欠款时间超过20年,出借人权益如何实现?一起来看看这则案例。
1995年9月,伍某因需向杜某借款1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月息3分,同年10月,伍某再次向杜某借款5000元,约定借款期限2个月,未约定利息。两笔借款到期后,杜某多次向伍某催要,伍某总以各种理由推诿。20多年期间,伍某陆续还款共计2300元,直至2018年再无还款,杜某将其诉至灵宝法院,要求偿还借款本金12700元及利息13711元,共计26411元。
灵宝市五亩法庭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李艺华第一时间查阅案卷,通过电话联系当事人了解基本情况。“我每次还款都有记录,已经还了一万多了”“那些还款记录是他自己写的,没有我的签名,我不认可”初次调解过程中,虽然伍某表示愿意偿还债务,但双方当事人对还款数额争议较大,无法达成调解。为尽快解决纠纷,承办法官决定开庭审理。
庭前,考虑到原被告曾经的同事情谊,基于法理人情,承办法官二次开展调解工作,分别劝导双方,阐明事实道理:一方面告知伍某,杜某作为同事能够在九五年借款15000元且在拖欠这么多年之后才提起诉讼,应该心怀感激、积极还款,对于没有杜某签名的还款记录,在杜某不认可的情况下法院也不予认可;另一方面也告知杜某,当年约定的利息过高,超过法律规定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主张利息。积极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伍某偿还杜某借款本息共计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