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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4日6时许
董某驾驶电动三轮车
不慎撞上路边停放的李某驾驶的货车
造成董某车辆损坏、眼部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
董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李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后李某车辆投保公司垫付
董某住院治疗期间医药费1.8万元
2021年7月15日
董某伤愈后与李某及其车辆投保公司
协商签订《机动车辆保险调解协议书》
约定由保险公司
在交强险、商业险限额范围内再赔偿董某
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10.2万元
赔偿协议履行后三方再无任何纠纷
2021年7月22日
保险公司依约支付董某10.2万元
2022年3月
董某又以身心受到严重损害为由
将李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
因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
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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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过程中
李某和保险公司均辩称
董某伤愈后三方早已签订有
《机动车辆保险调解协议书》
对因事故造成的损害
协商确认了赔偿内容和赔偿金额
且已按约定支付了赔偿款
董某收到赔偿款时也无任何异议
该协议合法有效
按照协议约定三方再无任何纠纷
也无需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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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辉县市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系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关键在于三方签订的
《机动车辆保险调解协议书》
是否合法有效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
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
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
董某伤愈出院
在充分了解自己伤情
和身体恢复状况的基础上
与李某及其车辆投保公司
达成《机动车辆保险调解协议书》
其中明确赔偿董某的各项损失
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
三方对协议赔偿内容和赔偿数额
无任何误解
后协议书经三方共同协商并签字确认
系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不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情形
且该协议书不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不违背公序良俗
故该协议书为有效合同
应受法律保护
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协议书签订后
保险公司已在约定期限内
履行了支付赔款的义务
董某收到赔款时也无任何异议
该事故已处理完毕
现董某并未提交新的证据
证明协议签订后
又因交通事故产生后续损失
而仅以身心受到严重损害为由
再次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等损失
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民法典》等相关规定
判决驳回董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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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秀芳 辉县市法院
民事审判第一庭员额法官
本案中董某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过平等协商达成赔偿协议
且协议不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不损害公共利益
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具有法律效力
同时小编也提醒大家
若赔偿协议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
或欺诈、胁迫等情形
即使协议已经签订
当事人仍然可以诉请撤销该协议
由法院依法进行判决
(来源:豫法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