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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中考志愿被篡改后……

【以案释法】中考志愿被篡改后……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08-14 浏览:39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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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12日

某校九年级一班教师

通过班级微信群通知家长和学生

前往学校填报中考志愿

并将含有学生个人信息和登陆账号的

表格上传至微信群

公开告知

“登录密码为学生姓名+出生年月”


当天志愿填报结束后

小王于6月13日

7月22日和7月24日

先后三次登录招生服务平台

篡改同学小昕的中考志愿

并向小昕发信息炫耀

小昕及其父母和学校报案后

公安机关对小王

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后经学校协调相关部门

小昕的志愿方才得到更正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小昕及其父母将小王及其父母

和学校诉至河南省延津县法院

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并赔礼道歉

2

法院审理认为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

除法律另有规定

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不得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

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本案中

小王未经允许擅自登录

并篡改小昕所填报的中考志愿

已构成对小昕合法权益的侵害

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虽然小昕的志愿

最后经相关部门协调予以更正

并已在所报考的高中就读

但考虑到因小王的侵权行为

导致小昕承担了

本无需付出的代价及精神损害

其父母亦为此进行奔波

小昕及其父母

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诉请

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责任承担的问题

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

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本案中小王

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父母未尽到监护职责

致使案涉事件发生

存在过错

对此应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学校将学生的身份证号

和登录账号等信息

在班级群公布

并告知学生登录密码

为“学生姓名+出生年月”

该行为系在一定范围内的公开场合

将学生的身份信息

登录账户密码信息

向不特定人进行公布

为他人不当使用考生账号

登录招生服务平台提供了可能性

亦存在一定过错

应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

法院综合案件事实酌定小王及其父母

应赔偿小昕及其父母

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8000元

学校应对上述损失在3000元范围内

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鉴于小王及其父母已明确表示

愿意向小昕及其父母赔礼道歉

依照《民法典》等相关规定

判决小王及其父母向小昕及其父母

赔礼道歉并赔偿各项损失8000元

学校对上述赔偿在3000元范围内

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判决后各方均服判息诉

3


王文植 延津县法院

审委会专职委员

高考、中考及志愿填报等

涉及到影响人生转折的升学问题

承载着考生前途和家人期许

考生及家长对此高度重视应被理解


本案中

小王为吸引小昕注意

采取篡改其中考志愿的手段

对小昕险些造成

终生难以弥补的伤害

法院判处小王及家长

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

既是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也是提醒侵权人的家长要尽到监管职责

加强对子女的教育和引导

培养孩子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

同时判决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亦在提醒和督促学校等教育机构

尽到保护学生利益和信息安全的职责

(来源:豫法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