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间出行命丧违停电动车
2022年10月16日凌晨
张某驾驶二轮电动车行驶至一路口时
与王某骑行后停放在路边的
共享电动车相撞
张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
张某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
未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
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王某和共享电动车租赁公司
共同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后张某家属提起诉讼
要求王某及共享电动车租赁公司
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
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19万元
骑行人、公司争执不下
王某辩称
自己骑行车辆
由于超出运营区自动断电上锁
出于好心将该单车推行至
路边不阻碍正常通行的位置
并缴纳费用30元
其中包含运营区外还车管理费20元
由于电车租赁公司未能及时履行
自身对车辆的管理义务
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
应由电车租赁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辩称
张某违反交通法规
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王某作为未成年人
所骑车辆合法注册用户为其母陈某
其擅自开锁给未成年的王某骑行
不仅未尽到监护之责
亦违反双方租赁合同的约定
直接导致了张某的人身损害后果
公司不应当承担管理上的过错责任
释法明理厘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
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事故发生时
王某不满十六周岁骑行电动车上路
且未按规定位置停放电动车
共享电车租赁公司未及时收回车辆
二者的行为对受害人
张某的损害后果具有原因力
被告王某、共享电动车租赁公司
应对受害人张某的损害后果
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考虑案情
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法院酌定判决
张某自担70%的责任
王某和共享电动车租赁公司
分别承担15%的责任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因王某系未成年人
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赔偿责任应当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
王某的父母作为其法定监护人
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各司其职共建社会和谐
郭亚静
舞阳县法院审管办三级法官
父母作为监护人
要履行好对孩子的教育
监护和监管责任
教育未成年人不使用
不适合其年龄段的交通工具
切实保障未成年人交通出行安全
作为骑行人
一定要增强诚信和文明意识
遵守交通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骑行结束之后
自觉将共享单车停到指定位置
作为共享电动车租赁公司
应加强对投放车辆的监测和管理
实时监控车辆的具体摆放位置
及时将不在运营区的车辆收回
避免事故的发生
(来源:豫法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