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3月9日
李某通过招聘进入某公司
从事设计助理工作
双方于2022年8月8日
签订劳动合同
其中将劳动合同期限约定为
2022年3月9日至2024年3月8日
后双方因履职情况
及调岗降薪等问题产生分歧
而解除了劳动合同
李某诉请至法院要求支付
事实劳动合同期间
即2022年3月9日至8月7日间的
双倍工资差额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
“劳动合同由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
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
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李某主张公司支付
2022年3月9日至2022年8月7日
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但李某于2022年8月8日
在劳动合同上签字、按手印
将已履行的事实劳动关系期间
包含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之内
李某未举证证明
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存在欺诈、胁迫等
违反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
案涉《劳动合同书》
对劳动合同期间的约定
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劳动者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
同意将劳动合同的期间溯及于
之前的事实劳动合同期间的
应视为劳动者放弃了
要求该事实劳动关系期间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请求
其再主张该期间二倍工资的
不应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不予支持李某的该项诉讼请求
双方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刘瑞 郑州市金水区法院
丰庆法庭副庭长
双倍工资差额的支付前提是
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本案中双方后续签订的劳动合同
已经将此前的事实劳动合同期间纳入
且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不存在其他导致无效的情形
故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不应支持
签订劳动合同
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需要
企业应遵循诚信原则
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合同
劳动者也应及时督促企业
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维护好自身权益
(来源:豫法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