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马先生购买插电式混合动力轿车后
想在自己车位上安装充电桩
便向电力公司提出报装申请
由于需要物业公司出具
同意安装充电设施的证明材料
马先生便向物业公司提出相关需求
不料物业公司却以安装
地下充电设施不安全为由
拒绝出具同意安装的证明材料
买了新能源汽车却没法充电
马先生无奈之下
将物业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
业主可根据自己的意志
通过其选定的合法方式
对建筑物专有部分进行使用
涉案车位的规划用途为停放汽车
马先生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符合该用途
可以停放至该车位
其要求安装的充电桩并非汽车本身
是否可安装在案涉车位上
法律并无明确规定
属于科技进步带来的
新领域和法律空白点
法律空白可通过法律原则进行填补
故应根据民法原则对车位用途进行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从上述原则出发
安装充电桩系新能源汽车
实现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设备
马先生有权在其使用的车位上
安装与其汽车配套的充电桩
关于物业公司认为
小区建设时铺设的电网
并不适应现在功率过高的充电桩的意见
应以供电企业的勘查结果为准
且同意马先生安装充电桩
并不意味着物业公司可放松、放弃管理
物业公司仍可在发现侵权等不当行为时
及时行使物业管理权予以纠正、制止
物业公司不得以此为由
对抗业主的合法权利
综上
物业公司应当同意原告
在停车位内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
法院判决物业公司为马先生出具
同意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
法官说法
在此提醒广大业主和物业公司
新能源汽车属于新生事物
可以减少废气排放
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
安装充电桩能有效发挥
新能源汽车使用价值
物业公司应该提供必要协助
至于安装充电桩是否会造成安全隐患
不应由物业公司进行主观认定
而应交由相关部门进行勘察和把关
因此
物业公司应该为业主
安装充电桩提供必要协助
且在今后工作中
加强对安全风险点的巡查检查
有效防止事故发生
如果开发商在房屋交付前
已对小区停车位按照车辆性质
合理划分区块、分配车位配比
且业主在购买车位时也已知晓
有新能源车位和油车车位之分
并在已签订的协议中对油车车位
无法安装电车充电桩有明确约定
则双方应依照约定履行
(来源:豫法阳光、法治中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