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给别人61万
就算有房子作抵押
不懂法也会让钱财
和房产都打了水漂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6日
老张因做生意需用资金
向朋友老陈借款61万元
并签订了《借款合同》
约定2018年1月6日至
2019年1月6日借款期间
老张以自己的一套房产
作为抵押物
对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后来老张和老陈长时间不联系
且老陈从未向老张催要过欠款
或采取其他方式主张权利
2023年2月10日
老张向法院起诉
要求老陈配合其办理
注销抵押权登记手续
并返还房屋所有权证
老陈辩称事实属实
但是老张不还钱之前
不会配合办理抵押注销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
老张和老陈之间的借款行为
发生在2018年1月6日
约定借款期间为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老陈未举证证明借款的诉讼时效
存在中止或中断等情形
故其债权的诉讼时效
于借款期满之日起三年
即2022年1月6日届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百零二条规定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
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
未行使的
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本案中
老陈未在其主债权
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
现诉讼时效已经届满
故老张诉请老陈协助其
办理注销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并向其返还上述房屋所有权证
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债权人向法院主张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存在中止或中断的情形
但最长一般不超过20年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
其就丧失了胜诉抗辩权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59.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的
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
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
届满前未行使抵押权
抵押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
届满后请求涂销抵押权登记的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老陈自述
《借款合同》到期后
其从未向老张催要过欠款
老张也未主动联系其还钱
可以证实其主张债权的
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
且其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
亦未行使抵押权
故法院对老陈的抗辩理由
依法不予采信
在此提醒大家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
请注意保存证据并及时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