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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11“未付先送”上热搜,是否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双11“未付先送”上热搜,是否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11-13 浏览:200 次

“当天达”“隔日达”双十一的物流发货速度从不让人失望但最近 “未付先送”话题却被送上热搜钱还没付完 货就送到了是忙中出错还是“营销策略”?


事情发生后,沈女士尝试联系李佳琦直播间客服和珀莱雅官旗客服了解缘由,但未获得合理解释。2日下午,记者拨打珀莱雅公开电话,相关人员回复不了解情况,建议以邮件形式沟通核实。沈女士的经历并非个例,有媒体发现,多位消费者在社交平台发帖称,双十一购物仅付定金就已收到包裹,甚至“尾款未付就有6个订单发货了”,涉及品牌包括珀莱雅、自然堂、斐乐、兰蔻、联合利华旗下多芬等。


联合利华天猫旗舰店官方客服表示,“双十一”部分订单会“快递下沉”,付定金后就会先发货到网点或者消费者家中,具体哪些订单下沉是随机的。对于“未付先送”是否违背消费者意愿、防止退货,该客服回复称:拒收就可以,我们也有运费险。就“未付先送”的情况,有物流行业人士表示,此前并未听说这种情况,流程上也不符合规范。“一般大促快递付了定金后可能会发到就近的仓库,等尾款付完再上门派送,这样提高效率,但先送货后收尾款肯定不符合流程,会带来额外风险。”一位天猫超市快递员表示。


那么这种“未付先送”行为是否违法违规?消费者若因此权益受损如何维权?来看律师的专业解读

“未付先送”的行为合理吗?是否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昆山市“八五”普法公益讲师团成员孙来律师分析,消费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购买商品,在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使用该系统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电子商务经营者如违反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构成违约,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二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  国家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

消费者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赔偿后向平台内经营者的追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四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若“未付先送”给消费者造成损失,如何维权?昆山市“八五”普法公益讲师团成员孙来律师提醒,对于商家“未付先送”行为,消费者首先是可以选择拒收货物。如果在收取货物后因退换货造成运费等损失的,可以向卖家索赔;消费者在与卖家就运费等损失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可以申请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介入协调处理,也可以请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使用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先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