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
首页
动态
【政法机关动态】第一百九十七期

【政法机关动态】第一百九十七期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04-08 浏览:53 次

渑池县法院

执行悬赏再显威 失信执行人被堵宾馆

“法官你好!被执行人张某某正入住某宾馆休息”4月3日一早,渑池法院一执行干警的电话急促响起,有群众举报称发现了被执行人张某某的行踪。执行干警根据举报线索当即前往某宾馆将正在酣睡的张某某拘传至法院。

2022年9月15日,张某某租赁杨某某位于渑池县城关镇新华路住房一套,后经结算,张某某尚欠杨某某房租及水电费合计3000元。经多次催要无果后,杨某某遂于2023年3月6日将张某某诉至渑池法院。2023年3月23日,经渑池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张某某自2023年3月起每月偿还杨某某1000元,直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后张某某并未按生效调解书履行义务,杨某某遂于2023年10月18日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先后多次到被执行人张某某住所地等处调查寻找被执行人无果,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案件一时陷入执行僵局。

当天,被拘传到法院后,张某某态度坚决称自己无钱还款,也不愿做出还款计划,为此,渑池法院依法决定对其实施司法拘留。送拘过程中,张某某迫于拘留的威慑,遂主动联系其亲属代为清偿了义务,该案顺利执行完毕。

2094750274.jpg

灵宝市法院

买卖合同引纠纷,温情调解促双赢

近日,灵宝法院五亩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辣椒种植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承办法官将“如我在诉”的工作理念贯穿于办案过程始终,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甲某经营一家辣椒专业合作社,以“育苗+售苗+收购”为主要合作模式。乙某经朋友介绍在甲某处预定了22亩辣椒苗,双方签订合同约定每亩辣椒苗480元,甲方则保证回收乙方全部产品。合同签订后,乙某仅支付2200元预付款,剩余8360元未付故甲某将乙某诉至灵宝法院五亩法庭,要求乙某支付剩余款项。

五亩法庭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认真熟悉案情,仔细倾听双方陈述。甲某认为22亩辣椒苗已全部交付,乙某就应该付清全款。乙某则辩称,甲某未按照合同约定收购辣椒苗,给自己造成损失要另行起诉甲某。

考虑到甲乙之间的合作关系,为妥善处理双方的矛盾,避免引发新的纠纷,承办法官采用“背对背”调解方式,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前中后”三个环节。一方面告知乙某,甲某已经实际交付了22亩辣椒苗,履行了买卖合同的主义务,乙某应当支付甲某相应价款;另一方面,承办法官耐心向甲某释法明理,合同约定甲某应回收全部辣椒而未回收,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一定损失,需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做工作,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乙某同意支付甲某辣椒苗4000元。至此,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得到妥善化解。

男友突然去世,父母追要转账如何处理?

恋爱期间,为了加深了解、增进感情、表达爱意,男女双方经常会发生转账、发红包等经济往来。然而,男友意外去世,恋爱期间的款项往来性质如何认定?是否都要返还呢?

2020年10月,王某和李某经人介绍认识,当时李某在国外,因疫情无法回国,但双方通过微信、电话联系了解,不久便确立了恋爱关系,随着时间推移和交流增多,感情也愈发深厚。2023年2月9日,李某回国,王某经常与李某一起吃饭。2023年2月12日,王某因突发车祸不幸去世王某父母办理完儿子丧事后,在整理儿子遗物时,发现王某和李某恋爱期间,经常给李某微信转账和发送红包,累计高达10万余元。王某父母遂将李某起诉到灵宝法院,要求返还上述款项。

尹庄法庭受理该案后,考虑到本案当事人关系特殊,案情也很特殊,王某的突然离世对双方的打击都很大,如果再因此事对簿公堂,对双方无疑是再一次伤害,还是应协调解决为宜。于是,法官组织双方到庭,听取双方意见,王某父母认为李某与其儿子只是网恋,并未真正在一起相处过,也未缔结婚姻,其儿子给李某的转账数额巨大,现在儿子突然离世,二人年事已高,身体多病需要吃药,李某应当返还这些款项。而李某则称,王某与自己接触时,刚经历了一段失败的婚姻,整个人十分消沉,是自己与王某聊天,不断开解、鼓励,王某才重新振作起来,双方感情也在联络中越来越深,虽然二人只是通过网络联系,但并不妨碍两人的感情增进,如果不是因为疫情、车祸等原因,双方可能已经谈婚论嫁。王某为了表达爱意给其转账、发红包,但其也多次给王某转账,还多次从国外买礼物给王某和其家人,王某的离世对自己打击也很大。

听取双方意见后,法官为双方主持调解,在核对了双方相互转账数额后,由于王某转账数额较多,故多次和李某进行沟通,在扣除李某转回的、以及王某具有表达爱意的赠与外,李某同意退还4万元,并当场一次性履行,王父和王母予以同意,该案划上圆满的句号。

灵宝市司法局

土地转包突起纠纷,理清头绪化解矛盾

近日,西阎乡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一起土地承包转包矛盾纠纷。2024年3月23日,牛某在从赵某处承包的一块土地上耕作时,遭到张某、徐某、丁某的阻拦。3月25日,赵某来到西阎司法所请求西阎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帮助解决。

西阎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雷革斌接受调解申请后,首先询问赵某,了解张某、徐某、丁某阻拦原因,赵某说这块土地是自己和张某、徐某、丁某四人合伙承包的,经张某、徐某、丁某同意,由其出面转包给牛某,但张某、徐某、丁某三人又开始阻拦调解员随后联系张某、徐某、丁某,了解到,三人同意赵某进行转包,但前提条件是赵某必须把转包的承包费按照四份中的三份给张某、徐某、丁某三人,因三人未收到承包费故进行阻拦。

经进一步调查得知,牛某在耕作前没有了解清楚承包土地的具体面积,只付给赵某部分承包费,赵某无法付给张某、徐某、丁某三人应得的转包费。

经抽丝剥茧弄清真相,一团乱麻理清了头绪。调解员召集四方当事人展开调解,核对事实,释法说理,历经两个小时,最终圆满促成各方达成调解协议:赵某付给张某、徐某、丁某承包费肆万捌仟元后,赵某可单独将承包地转包给牛某,张某、徐某、丁某停止阻拦牛某在转包土地上耕作。


来源:仰韶法魂 灵宝法院 灵宝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