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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机关动态】第二百零一期

【政法机关动态】第二百零一期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04-24 浏览:31 次

灵宝市法院

男子拒付抚养费

看法官如何弥合亲情裂痕


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尹庄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充分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周某父母因感情不和,于2015年11月3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 周某由母亲抚养,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周某年满十八周岁止,周父对孩子的探望权周母不得干涉。但协议离婚后,周父并未给付抚养费,周母与周父多次协商未果,遂提起诉讼,要求周父支付前期拖欠抚养费5万元,并要求周父之后按照每月1500元支付周某抚养费。

尹庄法庭受理该案后,为实质化的解决矛盾纠纷,最大程度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核实案件相关情况,并耐心细致的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原来,双方离婚后,周母先再婚,后又生育了一孩,觉得负担加重,这才找周父索要拖欠的抚养费。而周父因为离婚时是净身出户,周母又不让其探望孩子,对周母心存怨恨,加上其去年再婚,又刚生育一孩,还要赡养体弱多病的父母,家庭经济也紧张,所以拒绝周母提出的要求。

在了解到该情况后,承办法官及时与孩子母亲沟通,向其陈述了周父的困难,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希望能够理解对方的难处,并告知周母对孩子的探望权是法律规定的,在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不阻挡父亲探望孩子,具体探望事宜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同时,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维系父母与子女亲情为切入点,积极引导双方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去化解矛盾,深入浅出的释法明理。

最终,经过承办法官与双方的反复多次沟通,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周父支付前期抚养费4万元,以后每月按700元支付周某的抚养费直至周某年满18周岁止;周父对周某享有探望权,在不影响周某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可以随时探望孩子。至此,该起抚养费纠纷案件画上了圆满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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渑池县法院

法佑成长 “未”你而来

渑池法院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


近日,渑池县法院少年法庭负责人刘韶兴先后走进渑池县曹端小学和韶州中学,以“模拟法庭”和“一对一”答疑解惑的形式,为同学们和学生家长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活动中,渑池县法院先在曹端小学组织了一场“模拟法庭”,法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法警等角色交由五年级学生担任,让学生以真实、规范、直观的形式参与到整个活动的审判流程,培养学生法治认知和法治思维,加强学生对于法律条文的认识。刘韶兴对“模拟法庭”中同学们的表现分别给予了评价并与他们交流了切实感受,同学们纷纷表示要像遵守法律那样遵守校纪班规,“勿以恶小而为之”,好好学习,长大为国家为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随后,刘韶兴在韶州中学与学校老师深入沟通校园安全、防范欺凌等问题,然后“一对一”与学生家长面对面促膝长谈、答疑解惑。经过沟通交流,家长们纷纷认识到法官所说“陪伴孩子一起身心成长,随孩子心态变化而适时调整自己的教育态度和教育方式”的重要性,决定改变以往“禁止性、命令式”教育方式,采用法官“堵不如疏”的理念,正确、正面引导孩子向上向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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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氏县法院

写了借条不认账

借贷关系该如何判定?


借条作为日常生活中常用的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欠款人书写,表明欠款人已经欠下出借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在借贷纠纷案件中,部分借款人会对出借人提交的借条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在此种情形下法院如何认定案件事实?且看卢氏法院审理的的一起案件。

魏某与李某系朋友,2014年至2018年间李某陆续借魏某现金数万元,借款一直未还。2022年2月,魏某找到李某,双方经结算,李某为魏某出具借条一张,2023年9月,李某通过转账归还魏某10000元,后魏某催要剩余借款未果,诉至卢氏法院。李某辩称,魏某属于恶意诉讼,自己和魏某是合伙做生意的,借条载明的款项是投资款,该借条是魏某逼迫其出具的。

卢氏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魏某主张被告李某欠款,并提交了李某出具的借条予以证明,虽然李某主张魏某和他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借条系魏某逼迫出具的,但是李某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借条系李某违背自身真实意愿出具的,故对李某的辩解不予采纳。另一方面,假设按李某在庭审中的辩解,李某因承诺退还魏某投资款为魏某出具借条,则借条系双方因清算达成的新的债权债务协议,李某亦应按借条向魏某还款。故对魏某要求李某还款的主张,卢氏法院予以支持。

灵宝市公安局

编造不实信息?已抓!


近日,灵宝警方在工作中发现,网民张某某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一条灵宝市金某湖周边音视频,其中出现“情侣?跳湖?”等不实内容。该视频发布后,短时间内引发了网友关注热议。灵宝警方立即展开调查。

经灵宝市公安局网警和苏村派出所民警迅速工作,查明视频发布人张某某系灵宝市苏村乡人,因途径金某湖,闲来无事,拍摄环境视频后为博取眼球,随意从网上截取不实音频搭配视频发布以吸引流量,造成不良影响。张某某对自己发布谣言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并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以后一定不造谣,不传谣,发布宣传视频时认真审核,确保每一条信息真实有效。4月1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张某某给予行政处罚,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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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灵宝法院、仰韶法魂、卢氏法院、平安灵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