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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机关动态】第二百一十五期

【政法机关动态】第二百一十五期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07-03 浏览:49 次

灵宝市法院

高效!10万余元货款当庭履行!

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阳店法庭积极发挥能动司法作用,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告当庭支付106455元货款,实现纠纷实质性化解。

灵宝市某粮行自2016年起为河南某有限公司提供货物,经计算,2023年9月至2024年4月共计128835元货款一直未结算。崔某与刘某系河南某有限公司的股东,刘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2023年10月27日,河南某有限公司注销。灵宝市某粮行多次催要无果,遂将崔某、刘某诉至灵宝法院。

阳店法庭受理该案后,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后,承办法官结合当前各方矛盾争议焦点,抽丝剥茧地分析利弊,向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努力以柔性调解促成矛盾实质化解。最终,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沟通,双方当事人均作出让步,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崔某、刘某支付原告灵宝市某粮行货款共计106455元。刘某当场结清所欠货款,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亲属相争死亡赔偿款  法官情法并重止纷争

女子车祸意外离世,其父母丈夫为分割死亡赔偿款对薄公堂。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阳平法庭受理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承办法官将宣扬良好家风的情理和赡养扶助父母的法理相结合,平息了一场亲属间的赔偿款“争夺战”。

2023年3月,女子小月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事故发生后,其父母常某、赵某及丈夫骆某作为共同原告起诉至灵宝法院要求赔偿。灵宝法院经审理,依法判令保险公司赔付小月各项死亡赔偿款36万元。上述赔偿款已实际交付给小月的丈夫骆某。另本次事故保险公司还赔付了死者一笔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10万元,该笔赔偿款实际交付给小月的的父母。因上述赔偿款即保险金未明确具体使用或分配方式,骆某收到赔偿款后未分配份额给常某和赵某,导致常某和赵某不满;骆某对常某、赵某私自收取保险金亦不满,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赵某和常某将女婿骆某告上法庭,要求分割已收到的赔偿款。

灵宝法院阳平法庭经审理认为,死亡赔偿金或补偿金均是对死者亲属所造成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该款项不属于死者的遗产部分,而应归死者配偶、子女及父母共同共有的财产。骆某是死者的配偶,是合法的夫妻关系,而常某、赵某为死者的父母,故双方均是小月死亡赔偿款的共同共有人。同理,10万元保险金亦基于小月死亡所得,常某、赵某未举证证实该部分款项确应单独归其所有,骆某系死者的配偶,其对该款项亦享有分配的权利。综上,承办法官综合考虑三人与死者共同生活和经济依赖关系,积极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释明法理,最终得到了当事人的充分理解和支持,骆某当庭支付常某、赵某死亡赔偿金4.4万元,该起纠纷妥善化解。

渑池县公安局

“谢谢警察同志,我当时喝晕了”

“警察同志,多谢你们,我当时喝晕了!”近日,渑池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一名老人躺在某广场上,看似昏迷已久......

值班民警迅速赶到现场,看到一名六七十岁的男子躺在地上,浑身酒味,疑是醉酒状态.随即将男子叫醒,并搀扶其坐在路边歇息。经询问联系,老人的家属赶到现场。原来老人中午喝酒,回家途中酒力发作晕倒在了路边。民警告知其饮酒要适量,同时也告知家属一定要照看好老人,避免老人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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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滨区司法局

送法进企业 护航促发展

为提升企业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能力,增强企业职工法律意识,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近日,湖滨区司法局崖底司法所走进涧南农贸市场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

此次活动特邀了河南建庄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王玮瑜进行授课,讲座中,王玮瑜律师结合农贸市场工作性质,重点讲解了《民法典》中有关合同订立、履行和违约责任等方面内容,并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对《民法典》中与群众生产生活和工作紧密联系的婚姻家庭、继承、彩礼等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进行了解读,使大家对法律知识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

授课结束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参会人员发放《民法典》读本、民法典与法同行漫画书、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宣传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普法扇子等法律宣传资料,并进行互动交流,提升企业防范化解法律风险的能力,以法治软实力赋能企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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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灵宝法院 平安三门峡 湖滨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