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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机关动态】第二百三十期

【政法机关动态】第二百三十期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09-14 浏览:101 次

灵宝市

丈夫工亡,生前债务应由谁承担?

俗话说“欠债还钱 天经地义”,如若债务人死亡,生前所欠的债务该由谁来偿还,是“人死债销”还是由其家人代还?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李某与王某系朋友关系。王某于2020年5月、2021年10月,先后两次以有事急需用钱为由,向李某借款共计100000元,后李某多次通过微信、电话催要,王某一直未能偿还。2023年2月,王某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去世,就上诉借款的还款事宜,李某与王某妻子马某一直协商不成,遂于2024年1月将王某妻子马某、子女小鹏、小芳、王某母亲四人诉至灵宝法院。

灵宝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认真研判,多次与李某、马某进行沟通并组织调解,一方面从情理角度舒缓双方情绪,引导双方互谅互让;另一方面,从法理角度出发,结合法律规定和判例进行释法析理,但双方依然争执不下。李某认为,其出于信任向王某借款,他突发疾病去世,作为朋友也很难过,但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王某家属系王某法定继承人,有责任在继承王某遗产范围内承担其债务。某等人辩称,王某因病突然去世,这钱是他生前所借,事先对此均不知情,不应该承担这个债务。

经法院调查,王某名下有农村住房一套、摩托车一辆、小型客车一辆以及公积金6万余元。2023年4月3日,王某妻子马某已领走公积金47084元,王某母亲也已领走公积金15694元,均属于遗产范围。

随后,承办法官向被告马某等四人释明,从原告李某提交的证据来看,借贷关系的产生属实,其作为继承人应当在继承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王某去世后,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费虽依法不能认定为遗产,亦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但王某名下财产属于遗产范围,四被告应当在继承上述财产范围内承担债务。同时,因被告小芳尚未成年,其偿还责任应由其法定代理人即被告马某承担。最终,法官依法判决,被告马某、小鹏、王某母亲偿还原告李某10万元。一审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网购后恶意“仅退款”,该行为是否涉嫌违法?

网络购物为人们的购物提供了便利,由此产生的纠纷也日趋多样化。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网络购物后“仅退款”引发的案件。

武汉市某公司在某电商平台注册店铺出售制氧机。2024年3月起,薛某多次在该店铺下单购买制氧机,直至4月中旬,共下单制氧机31台。但下单后,薛某立即申请仅退款,对已经发货的制氧机直接拒收将其退回,并联系该公司不要发货,如强制发货由店铺自己承担运费。因薛某多次下单又仅退款,导致武汉某公司被平台扣除服务费用554.45元以及快递费用。故武汉某公司将薛某诉至灵宝市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

灵宝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本案中,薛某通过网络购物平台在某公司购买制氧机,短时间内频繁下单并申请退款,结合聊天记录,薛某的行为不符合一个正常消费者的行为,薛某滥用其民事权利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薛某赔偿武汉市某公司966.45元。

陕州区法院

开展“开学第一课”送法进校园活动

近日,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观音堂人民法庭庭长任娟娟走进陕州区第二高级中学,为七年级新生上“开学第一课”,进一步增强青少年法治观念和自我保护能力,助力平安校园建设和法治校园建设。

活动现场,任娟娟通过反校园欺凌、青少年普法动画宣传短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深入浅出的向学生们讲解什么是校园欺凌、校园欺凌产生的原因、类型和危害。以未成年人法治需求为关键点,以增强未成年人法治意识为落脚点,结合社会上发生的热点事、身边事,选取发生在学生身边真实的校园欺凌案例以案释法,有针对性地讲解校园欺凌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刑事责任年龄以及遇到校园欺凌如何维权,教育引导同学们明辨是非,远离犯罪,抵制不良行为,正确对待同学之间的摩擦和矛盾,遇到不法行为要勇于说“不”,绝不做校园欺凌的“实施者”,积极营造安全、和谐、法治的校园氛围。课后,法庭干警向学生们发放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漫画手册、预防校园暴力等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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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滨区法院

离婚夺子 抚养权归谁

孩子是父母的心头宝,谁都不愿割舍,离婚双方往往很难就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抚养权纠纷即涉及人身关系,又涉及财产关系。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归谁,一案看懂裁判规则。

黄某与邹某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二人于2015年登记结婚,2016年生育一子,取名邹某甲。黄某在三门峡工作,邹某在郑州工作,孩子出生后一直跟随黄某在三门峡生活、上学。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后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加之长期两地分居,聚少离多,矛盾加深。2023年10月,邹某将孩子带至郑州生活、上学。黄某于2018年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自愿撤诉;2023年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判决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2024年3月,黄某第三次诉至本院要求解除与邹某的婚姻关系。

关于孩子抚养权,黄某称婚生子邹某甲从出生至2023年10月一直随其和孩子姥姥生活,感情深厚,自身工作稳定,更具有抚养孩子的条件。邹某称其工作收入稳定,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抚养孩子,能给予孩子较好的生活条件和学习资源,且孩子跟其生活状态较好。双方一致认可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且都同意离婚,但对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争执不下。

湖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黄某要求解除与被告邹某的婚姻关系,被告邹某同意,予以准许。关于婚生子邹某甲的抚养权,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予以认定。另孩子也表达了愿意跟随父亲一同在郑州生活、上学的意愿。综合以上因素,邹某甲由其父亲抚养更为适宜,依法判决原告黄某与被告邹某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邹某甲由被告邹某抚养,原告黄某不再支付抚养费。被告邹某抚养孩子期间,原告黄某享有探视权,被告邹某应当予以协助。被告邹某称原告黄某无需支付抚养费,故不再认定原告黄某向被告邹某支付抚养费。

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区分局

老人街头迷路 民警连夜送回

一张小小联系卡,缩短漫漫回家路。近日,湖滨分局磁钟派出所民警通过“家属联系卡”及时帮助一名走失老人回家,获得家属诚挚感谢。

9月6日晚,磁钟派出所接到好心群众求助称,在南鹿坡村有一位老人躺在路边,疑似走失,请求帮助。接警后,民警立即赶到现场,询问发现,老人精神恍惚,言语不清,无法获得有效信息。民警一边耐心安抚老人情绪,一边细致查看老人随身物品,终于细心地发现老人随身携带着一张小卡片,上面有家属李某某的手机号码。民警立即与李某某取得联系,李某某表示他在陕县张茅乡某村居住,晚上交通不便,无法及时赶到现场。民警考虑到老人在路边时间过长,且夜间温度低寒,为了老人安全,决定将老人送到家。

见到老人安全无恙,李某某激动地握住民警的手说:“谢谢警察同志,我老伴精神时好时坏,从早上吃过饭后就找不到了,要不是有你们及时帮助,这后果真不敢想!”临走前民警叮嘱李某某要对其多加关怀、细致监管,尽量不要让其独自外出,如需单独外出时,一定要在身上携带家庭住址及联系方式的备忘录,防止走失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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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日报客户端 灵宝法院 陕州法院 湖滨天平 平安三门峡湖滨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