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滨区法院
保障11名农民工安“薪”过年!
春节即将来临,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以开展“治理欠薪冬季专项行动”为契机,不断加大涉农民工工资案件等一批涉民生案件的执行力度,全力维护法律尊严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民工安“薪”过年,让老百姓实实在在感受到司法获得感和司法温度。
甘肃省陇南市礼县籍包工头张某承包三门峡市湖滨区某工地二次结构的劳务工程,雇佣四川籍、安徽籍等11名农民工从事瓦工工作。劳务完工后,张某未支付11名农民工的劳务费,工友们多次索要无果起诉至法院。经调解,工友们与张某达成调解协议,但张某并未按照调解协议履行相应款项。11名农民工为要回自己辛苦挣来的血汗钱,只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湖滨区法院了解到该案件涉及农民工弱势群体,且法律关系明确,立即启动涉民生执行案件“优先立案、快速流转”工作程序。经线上、线下全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财产可供执行。考虑到被执行人张某系外省人员,案件承办人王宁委托礼县当地法院对张某在该地的不动产进行查询,发现张某名下有不动产一处。异地房屋处置耗时耗力,一旦进入不动产处置环节,年前很难成交变现,11名农民工拿到工资回家过年已无可能。
为最大限度将案款执行到位,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约双方诉讼成本,让11名农民工顺利带“薪”回家,过一个祥和美满的春节,王宁从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的理念出发,对被执行人张某讲明讲清强制执行后果,督促其尽快履行法律义务和责任,同时耐心好做11名农民工的思想工作和抚慰沟通。经过耐心释法、不懈努力,张某多方筹措资金,最终将所欠农民工工资17万余元全部打入法院账户。
近日,11名农民工及家属代表来到湖滨区法院执行局,办理领取案款手续的同时,也带来了一面锦旗,由衷地向执行局及案件承办同志表达诚挚谢意。湖滨区法院于当天将案款转入了11名农民工指定账户。
灵宝市法院
父开子车出事故
责任谁担?怎么赔?
日常生活中,家庭成员之间共用车辆的情形屡见不鲜,那么父亲擅自驾驶儿子的车辆发生了事故,儿子是否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故县人民法庭审结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林某生与林某平系父子关系,林某平名下有一辆小轿车,但近年来,林某平常年在外务工,车辆及钥匙长期搁置家中,父亲林某生明知自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仍擅自驾驶林某平的小轿车用于接送孩子。2023年11月4日傍晚,林某生驾驶该车沿故县镇汉山大道由北向南行驶,途中与马某(未成年)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马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林某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马某当即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另涉案车辆在保险公司仅投保有机动车交强险。因三方争议较大,协商无果,马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遂起诉林某生、林某平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其医疗费损失45万余元。
故县法庭审理后认为,案涉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林某生赔偿。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儿子林某平作为车辆所有人,对事故发生是否存在过错,是否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办法官综合本案各项因素认为,儿子林某平作为案涉机动车的所有人,虽外出务工,但对停放在家中的车辆未能尽到审慎保管注意义务,致使林某生擅自无证驾驶车辆并发生交通事故,其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同时考虑到在事故发生时,事故相对方马某属未成年人,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也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对事故的发生后果也有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林某生、林某平的赔偿责任。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马某花费医疗费455047.98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8000元,剩余损失437047.98元由父亲林某生承担80%赔偿责任,即赔偿349638.38元,扣除其已经垫付的150000元,还应赔偿199638.38元;儿子林某平承担10%赔偿责任,即赔偿43704.98元;剩余10%责任由马某自行承担。后原告马某不服灵宝法院判决,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儿子林某平作为车辆所有人,在外出务工时,随意弃置车辆和车辆钥匙,在保管上存在过错,根据各方当事人过错程度,二审认定父亲林某生承担70%赔偿责任,儿子林某平承担20%赔偿责任,马某自行承担10%责任。
义马市检察院
最高检指导办理!这桩“揪心事”结局很暖心
1998年3月到2018年9月,王峰在一家铬化学有限公司(下称“化学公司”)担任车间技术工人,日常工作时不免接触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质,每年公司组织体检时,他自己也会留意身体状况。
就在2018年,因企业改制,化学公司与王峰等27名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大家拿到了公司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但都忘了离职前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正是对法律规定的忽视,给后续维权埋下隐患。
2019年9月,王峰因患六价铬化合物所致肺癌被鉴定为职业性肿瘤。2020年9月,经河南省三门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王峰属于因工致残,为二级伤残。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工伤待遇。拿到鉴定结果,王峰和妻子李兰找到化学公司,要求按照法律规定给予相应待遇,但是现实又让他们再次失望。
回家路上,情绪低落的李兰经过义马市检察院——“家里的事儿也和法律有关,要不听听检察院怎么说?”
“一进门,检察官特别热情。听我说完,检察官告诉我,这件事他们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帮我想办法。”回忆第一次走进义马市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的情景,李兰仍激动不已。
而她更没想到的是,自己的案件竟进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河南省检察院的视野。
经过审查,最高检控告申诉检察厅决定将王峰信访案作为“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控告申诉重点案件交办给河南省检察机关。
在此期间,与王峰同期被解除劳动关系的26名工友也来到义马市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反映类似的情况:与该化学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他们也被鉴定为九级或十级因工致残。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享受三项待遇:一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二是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三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前期,26名工友拿到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可作为用人单位的化学公司迟迟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也拒绝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两次接待王峰及26名工友的都是义马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李国强。他告诉记者:“信访矛盾直指化学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前没有依法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是直接原因。但是,工伤保险还涉及社保部门,只有明确各方责任,按照规定依次行事,才能合法解决信访矛盾。”
义马市检察院把该案进展逐级报送最高检后,很快收到指导意见:鉴于27名信访人反映的事项具有相似性,考虑作为类案办理,可以引导当事人选择纠纷解决效率更高、矛盾化解效果更好的方式,减少群众讼累。
2024年10月16日,最高检、河南省检察院共同派员赴现场督导,通过审查案件材料、座谈沟通、现场走访、听取意见等亲历性方式,提出以“三步走”方式促成和解的意见:一是协助王峰申请退回2018年到2020年间按灵活就业缴纳的养老金;二是督促化学公司及时补缴社保;三是协调人社部门完善社保支付系统,依法快速审批。同时指出,如果无法促成和解,就依法支持王峰等人提起民事诉讼。
“我们退回单位给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还能获得工伤赔偿吗?”
“社保中心能保障及时发放工伤医疗补助金吗?”
…………
针对信访人的种种疑虑,河南省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指导义马市检察院召开了一场公开听证会,邀请人社部门工作人员、医疗专家、律师担任听证员。
听证会由义马市检察院检察长屈新主持,承办检察官全面梳理本案法律关系,阐明民事支持起诉、行政诉讼、自行和解等各种解决方式的优劣。经过政策解答、听证员讨论等环节,王峰等信访人、化学公司均同意采取和解方式解决。
11月14日,王峰拿到了补发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4万元。
11月28日,经河南省检察院协调,河南省人社厅批复同意由工伤保险基金为王峰发放伤残津贴。
12月11日,在检察机关的见证下,化学公司与王峰就2018年至2020年空档期的工资补发问题达成和解,化学公司先前支付的13万余元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扣除补缴的养老金和工伤保险3万余元后,剩余约10万元归王峰,抵空档期工资。
王峰的问题解决了,其他26名工友的“三项待遇”又该怎么解决呢?
“堵点在社保系统预先设定的支付顺序上。”李国强解释说,按照原来的系统设定,“三项待遇”需要依照次序逐一向职工支付,这样也是为了确保每笔钱都支付到位。
“也就是说,只有化学公司先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发放到位,工伤保险基金才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李国强告诉记者,问题恰恰卡在化学公司账户因为其他诉讼被冻结,无法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导致社保部门不能发放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三笔补助金类型不同、发放主体不同,为什么需要一笔一笔分别支付呢?这个支付顺序的规定来源在哪里?李国强、狄晓鹏聚在一起,一条一条对比研究法律条文和社保相关规定,发现无论是《工伤保险条例》,还是人社部门工作细则,都没有对支付顺序作出硬性规定。
是不是可以调整支付顺序呢?在检察机关的协调下,河南省人社厅同意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94万元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对支付系统作出相应完善。
看到工友们拿到“保命钱”,狄晓鹏也很激动。作为基层单位,他们将自己的工作意见传递到上级,最终促成社保支付系统完善升级,这一结果让他感到振奋。在与检察机关的“并肩作战”中,他对“以个案办理促进类案解决”有了自己的理解:“举一反三,基层工作不仅要落实政策,也可以发现问题,进而促进政策完善。”
在河南省检察院指导下,义马市检察院结合办案,建议人社部门对企业拖欠养老金、工伤保险等情况开展专项检查,还联合人社局、社保中心、企业代表等召开座谈会,共同推动完善职业病防治体系建设,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河南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段文龙告诉记者:“该案在最高检指导下,河南省三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把法治化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要求贯穿检察履职办案全过程,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切实保障人民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同时,通过个案办理,河南省检察机关针对全省社保网上审批系统缺少工伤费用补缴业务模块的情况,主动协调推动完善社保系统,协同相关各方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切实以检察、行政履职力度提升民生温度。”
“本案涉及民事、行政多个纠纷,案情棘手,检察机关精准科学研判,多方协同,联动发力,打通堵点,最终以和解方式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彰显了检察智慧与担当。”身处生产一线的全国人大代表、三门峡黄河明珠(集团)有限公司生产计划部副经理宁建华表示。
(来源:湖滨天平、灵宝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