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太康县院召开三起拟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会,以公开促公正,用听证赢公信,这是检察队伍教育整顿成果转化的又一具体体现。
听证会邀请侦查机关承办人、犯罪嫌疑人及所在村委会代表、被害人亲属、人大代表、公安机关法制部门人员、律师共同参与。我院承办检察官对案件的基本情况、证据情况和社会危害性做了详细的汇报和分析,整个听证的过程充分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听证人员的知情权与表达权。
案例一 2021年2月17日17时10分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驾驶半挂牵引车沿太康县太板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到板桥镇东街,将横过道路的被害人万某某撞到碾压致伤,万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太康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认定,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拨打了110和120,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刘某某与被害人万某某的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取得万某某亲属的谅解。
案例二 2021年2月12日6时左右,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211省道98KM+450M处,因大雾天气,王某某驾车撞到在公路上行走的被害人樊某某,造成樊某某当场死亡。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王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王某某一方与被害人樊某某的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取得了樊某某亲属的谅解。
案例三 2021年2月14日上午9时40分许,在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住宅门口,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东西大街路口由东向西倒车,在路口又向南倒车时将被害人霍某某碰倒并碾压,造成霍某某受伤后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拨打120抢救伤者,在去医院的路上打110报警,同日13时到太康县交警大队投案;归案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霍某某亲属的谅解。
由于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小,均是过失犯罪,又是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为了实现司法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本院承办检察官在征求多方的意见后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相对不起诉的处理意见。听证会上,被害人家属、村委会代表、听证员均表示同意检察机关的相对不起诉意见。
公开听证是检察机关主动接受外部监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太康县院将持续做好公开听证工作,规范听证程序,拓展听证范围,丰富听证方式,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推动国家治理和检察制度体系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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