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某银行与周口某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经法院判决后,由于周口某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某银行向商水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商水县人民法院立案后,多次敦促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周口某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迟迟未能履行给付义务。该院随即对被执行人周口某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多轮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周口某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为解决当前执行矛盾点,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周口中院认真对案情进行了研判。周口中院认为,被执行人周口某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虽然符合移送破产的条件,但该公司仍在经营,有一定的发展空间。被执行人周口某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若积极筹款,有足额履行的可能。如直接启动执行转破产程序,一方面无法充分保障执行案件申请人债权的实现;另一方面,对被执行人周口某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也将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失。
考虑到法院执行应找准各方利益的平衡点,既要避免执行乏力,又要避免执行过度;既要彰显法律权威,又要体现司法温度。周口中院向被执行人周口某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发出了首张《破产预警告知书》,为本案被执行人周口某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设置了“缓冲带”。
这份告知书既是“善意提醒”,又是“有力敦促”。通过向被执行人发出破产预警,严正指出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后果,并提醒被执行人积极配合法院相关法律程序的推进。下一步,法院将进一步敦促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给付义务,若该公司在收到预警告知书后仍未积极履行义务,法院将依法及时启动执行转破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