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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周检故事】西华检察:非法倾倒危险废物3500余吨 被判支付生态修复费493万元

【新时代周检故事】西华检察:非法倾倒危险废物3500余吨 被判支付生态修复费493万元

来源: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宣传处 发布时间: 2023-08-15 浏览:481 次

开栏的话:“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 “一个案例胜过千言万语”,为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增进对检察职能的了解,周口检察官微开设【新时代周检故事】专栏。通过讲述检察官真实办案故事,以案释法、释理、释情,向社会解读新时代周口检察工作新理念新思路,向民众展现新时代周口检察队伍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新担当新作为。

“这次事件,让我在经济上、声誉上都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也更加深刻的认识到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违法行为的危害。希望大家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做知法守法的好公民,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

近日,一起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在河南省西华县引起强烈反响,被告人除被判处刑罚外,还被判决支付生态环境污染处置修复费用493万元。

触目惊心

废弃坑塘内惊现危险废物

2022年9月26日,西华县大王庄乡某行政村部分村民向西华县检察院反映,位于该村南200米处一废弃坑塘内散发出浓烈刺鼻的胺气味道。西华县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立刻与公安机关和生态环境局联系,并迅速赶往现场。经初步现场开挖认定,该处填埋的物质为铝灰,属于固体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我院立即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督促环保局积极履行职责,防止污染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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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侦查核实,这起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铝灰)行为系朱某、李某、张某等人所为。2022年9月,李某分别联系了四家球磨铝灰厂,先后分四次将52车铝灰运送至西华县某村,由朱某协助予以填埋。2022年8—9月间,在长葛市经营球磨铝灰厂的张某,在明知李某未取得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李某外运铝灰40车,张某还将自己经营的球磨铝灰厂产生的铝灰交由李某处置,由朱某将大量铝灰运送至西华县某村进行填埋。而李某在未取得处置危险物质的政府许可及证照手续情况下,明知填埋的是有害危险物质,仍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伙同王某(另案处理中)等人多次往同一处填埋危险废物铝灰共计3500余吨,严重污染了土壤及环境。

能动履职

以法治之力守护绿水青山

2022年11月2日,西华县检察院对该公益诉讼案件立案,11月4日发布公告,决定对朱某等人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铝灰),致使局域生态环境遭到破坏违法犯罪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期间,办案检察官积极跟进案件调查,加强与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沟通,多次深入现场跟踪督促,并向环保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积极履职,对被污染环境先期代处置,并进行检测。

接到检察建议后,环境保护部门立即召开专业研讨会议,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置修复方案,并与河南省内两家环境修复处置公司签订修复处置合同,由政府代为履行修复处置职责。

由于当时正处于新冠疫情高发时期,检察机关与环境保护部门协同作战,通过20天日夜不停的高强度工作,将倾倒的危险废物全部挖出,并按照环境保护专业要求运送到专业的处置机构,确保污染物得到有效处置治理,防止污染扩大。修复处置后,又对污染处周边土壤和地下水进行检测,结果显示均达到合格标准。

联手追责

重拳打击环境污染不手软

2023年2月23日,西华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3年3月21日,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法庭上,检察机关出示了现场照片和处置危废修复环境视频,以及8份修复前后对比检测报告和专业人员的评估、修复合同方案,充分证明了被告人非法大量填埋危废铝灰给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的事实。

法庭上,公益诉讼起诉人还提出,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为应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被告人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请求判令朱某等三名被告人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污染处置修复等各项费用共计493万余元,并在当地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这种行为如果任其泛滥,破坏的将是整个生态环境,造成的后果将危害子孙后代。”法庭上,主审法官还对被告人及参与旁听人员进行了释法说理和普法宣传,阐明被告人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三被告人均当庭认罪。

2023年4月20日,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三名被告人分别被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不等的刑罚,并处8万元至3万元不等的罚金;违法所得全部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截至目前,被告人已向修复处置公司支付生态环境污染处置修复费用450万元,剩余43万余元正在追缴中。

检察官提醒

危险废物随意处置,不仅会严重污染水体、土壤,被人体摄入、吸收后更会引起毒害,重复接触甚至导致长期中毒、致癌、致畸等,严重影响人类健康,制约可持续经济的发展。生态环境与每一位公民息息相关,保护生态环境,守护碧水蓝天是我们每一个人义不容辞的共同责任,为了眼前的非法利益而去损害共同的生态环境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检察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源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