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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中院发布优化营商环境十起典型案例

周口中院发布优化营商环境十起典型案例

来源: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 2024-08-14 浏览:83 次

为进一步护航区域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推动营造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的市场环境,日前,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全市两级法院出台的举措、工作成效及有关情况,发布优化营商环境十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河南省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周口某房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案

一、基本案情

河南某电子科技公司与周口某房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电子科技公司供货完毕后,建筑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电子科技公司多次催促,建筑公司支付20万元货款后,余款54000元未支付,电子科技公司诉至商水法院。2023年10月23日,经商水县人民法院调解,周口某房地产建筑公司自愿支付河南某电子科技公司货款及利息共计56349元。约定履行期限到期后,周口某房地产建筑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2024年7月5日,河南某电子科技公司向商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执行经过

执行立案后,承办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执行文书后,全面权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多次实地走访调查,耐心解释相关法律规定,严明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依法采取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影响最小的强制措施,为企业预留了必要的流动资金和来往账户,在被法院冻结银行账户后,被执行人周口某房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主动联系执行法官,要求将冻结的银行资金予以扣划,并申请解除冻结,该案从立案到结案仅用五天时间便圆满执结。

三、典型意义

商水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加大对民营企业财产权的保护力度,对市场前景较好、生产经营正常、有挽救价值的被执行企业依法灵活适用柔性执行手段,尽可能采用“活封活扣”“置换查封”等保全措施,避免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最大限度降低对被执行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近年来,周口两级法院牢牢把握“企业兴则经济兴”的发展理念,持续优化服务保障民营企业举措,从涉诉涉案民营企业司法服务的全方位出发,不断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提振民营企业发展信心,帮助指导民营企业守法经营、依法维权,激发增强民营企业生机活力,充分彰显为大局服务的担当。(商水法院)


案例二、南通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项城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南通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人)与项城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处(发包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发包方一处经济适用房项目,合同总价款 2.16亿元,工期 517 天。由于多种原因致使工程工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时间竣工,延期交付工程后,项城市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2.05亿元,下余工程款未支付。双方因违约金和工程款发生争执,承包人要求对方支付下欠工程款本息1.2亿元,发包人要求对方支付工程逾期违约金及各种损失5800万元。

二、审理经过

该案件涉及两家建筑企业,承包方是河南省外的民企,发包方是项城当地的国企,案涉工程项目系项城的重点民生工程之一,又涉及多家分包方的工程款结算以及农民工工资,判决结果必将对各方产生重大影响,处置不当将严重妨碍两个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也将对当地的社会稳定带来负面影响。案件受理后,项城法院组织双方多次对账,确保涉案工程量基础数量的准确性,随后又委托第三方对涉案工程进行了司法评估,厘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制定了双方都认可的工作思路和方案,作出了公正判决:发包方支付下欠工程款 6000余万元,承包方支付违约金1000余万元。案件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案件生效后,项城法院及时介入再做工作,现双方均已服判息诉,履行完毕。

三、典型意义

项城法院充分践行能动履职理念,坚持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不断提升业务能力和审判质效,全力攻坚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重点案件,突出把“促公正、提效率”落到实处,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本案全面贯彻平等保护的理念,让民营企业切实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公平,达到了办案的“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项城法院)



案例三、太康某建材公司与太康某置业公司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4月6日,原告太康某建材公司与被告太康某置业公司签订《景观石材采购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太康某置业公司采购原告太康某建材公司景观石材,合同签订后,原告太康某建材公司向被告太康某置业公司供应了总价款为590876元的石材,但被告太康某置业公司未向原告太康某建材公司支付全部货款。后双方一直未结算,对拖欠货款的最终数额协商不成。2024年1月,原告太康某建材公司向太康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被告太康某置业公司支付拖欠钢材款235876元及逾期付款损失。

二、调解经过

本案原、被告均系民营企业,承办法官结合原、被告诉辩主张,全面审查证据分析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对货物数额一直未结算,故对具体数额双方分歧较大,如一判了之,不能做到案结事了,势必会影响到两个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三次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面对面沟通调解,现场梳理核对收货清单,计算货款数额,进行释法明理,立足实际解决分歧,双方逐渐达成调解意向。2024年3月14日,原、被告双方在履行数额与履行方式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2024年4月26日,被告太康某置业公司将上述货款转入原告太康某建材公司账户,本案得以妥善化解。      

三、典型意义

民营企业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经济体系的重要主体,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民营企业之间签订的合法合同是法律保护的重要内容。本案系民营企业之间的典型买卖合同行为,由于双方当事人对于货款的最终结算数额分歧较大,太康法院秉持能动履职理念,将调解工作贯穿矛盾纠纷化解始终,多次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为双方释法明理,分析利弊,最终以调解方式实质性化解该起纠纷。该案的实质性化解,正是能动履职的有力体现,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太康法院)


案例四、宿迁某面粉有限公司诉郸城县某粉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公司为江苏省宿迁市公司,被告公司为本地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9月1日,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公司购买被告公司200吨小麦标粉,约定交货时间为2023年9月20日前,货款为611868元,合同约定如延期交货20天以上,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按合同总金额的20%一次性给予合同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公司将货款611868元全额交付给了被告公司。被告公司截至2023年9月15日仅交付原告公司面粉137.11吨。按照约定价格拖欠原告价值194959元的货物至起诉之日2024年2月8日仍未未交付。原告诉至郸城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公司返还货款并承担违约金。

二、审理经过

本案承办法官在案件调解不能的情况下,及时开庭进行审理,依法判决被告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公司货款194959元,并支付违约金38991.8元。

三、典型意义

审判执行是人民法院的主责主业,依法妥善处理商事纠纷是法院保障实体经济健康发展、护航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的直接表现。周口两级法院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强化契约精神,严厉打击恶意拖欠账款和逃废债等行为,依法保护民营企业诚信利益,努力将案件处理给企业造成的震荡降到最低,推动形成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合作共赢、激发活力、创新发展的营商环境。(郸城法院)


案例五、西华县某商砼公司与河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河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承建周口市淮阳区某产业园项目与西华县某商砼公司签订了《预拌混凝土销售合同》,双方对商品砼的品种、价格、结算方式、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作出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河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拖延支付商品砼货款1257456.85元,西华县某商砼公司多次催要未果,起诉至法院要求河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二、调解经过

本案原、被告双方均为民营企业,且双方存在供需业务关系,考虑到案件基本事实并不复杂,承办法官选择优先调解这一办案策略。淮阳法院刘振屯法庭邀请区人大代表王某、钟某以及刘振屯司法所所长王某某参与该案的调解。在调解过程中,两名人大代表利用自己长期从事处理合同纠纷积累的丰富调解经验,与承办法官一起向当事人讲情理、析利弊,从双方企业共同的发展利益出发,充分考虑利益均衡,提出实际且可操作性强的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参考,促使当事人逐渐形成共识并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一方为本地企业,另一方为外地企业,案件处理不当既影响外地企业对本地营商环境的印象,又会使本土企业陷入诉讼困境。该案件的成功调解,切实维护了双方企业的合法权益,实现了“双赢”,是淮阳法院持续推进人大代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体系的一个缩影。近年来,周口两级法院持续完善多元解纷机制,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与群众联系密切、善于做群众工作的优势,积极创建“人大代表调解工作室”,建立了“人大代表+法官”矛盾化解新模式,推动矛盾多元化解工作重心下沉、关口前移,让人大代表在化解矛盾纠纷中倾听群众声音、收集社情民意,实现依法履职和参与社会治理的融合,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满意度和获得感,为持续擦亮周口营商环境品牌贡献力量。(淮阳法院)


案例六、河南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兴化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程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河南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向兴化市某建设工程公司所承建的工程供应商品混凝土。双方对混凝土的等级、单价、结算方式进行了约定。后经结算,兴化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欠河南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款13.26万元,因催要未果,遂诉至西华法院。

二、调解经过

承办法官在开庭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想企业之所想,从双方合作基础、后续相关合作、诉讼成本等角度出发,努力为双方切实解决纠纷寻求最佳解决方案,最终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该涉企案件最终调解结案,承办法官在后续回访企业过程中得知双方当事人均积极履行了调解协议,工程款如期给付。

三、典型意义

西华法院立足司法职能,坚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公正高效审理涉企案件,加强与企业的良性互动,积极开展涉案企业走访回访工作,最大程度减少企业诉累,提升涉企纠纷的化解效果,持续营造风清气正的营商环境,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为县域营商环境稳定发展贡献法院力量。(西华法院)


案例七、沈丘某商砼公司与河南某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沈丘某商砼公司自2021年开始向被告河南某建筑公司承建的工地供应商品混凝土,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书。截止到2023年1月,原告累计向被告供应了价值63.27万元的商品混凝土,被告仅支付货款6万元。沈丘某商砼公司经多次催要未果,于2024年2月份就下欠57.27万元的货款向沈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起诉的同时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

二、调解经过

本案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认真研判案情,把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点,最终促成双方在较短时间内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公司以最小的诉讼成本确认了企业债权,被告公司通过分期支付货款方式缓解了资金周转压力,并且原告同意解除对被告公司账户的冻结措施,同样增加了企业的经济利益。案件成功调解后,为进一步了解涉案企业后续生产经营状况,保障企业健康发展,沈丘法院继续延伸审判职能,多次对案件进行跟踪回访,目前双方公司约定第一期支付款项已履行完毕。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涉案双方企业原本具有良好的合作关系,通过调解不仅可以解决双方之间的现存争议,也为双方关系的修复和合作共赢留有余地。本案在办理过程中,沈丘法院聚焦企业发展需求,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优化营商环境中的积极作用,努力寻求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点,成功促成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握手言和,既保障了原告公司的合法权益,又没有进一步加剧被告公司经营的困难,得到了双方公司的认可,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沈丘法院)


案例八、浙江某食品有限公司诉太康县某食品加工厂、西华县某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浙江某食品有限公司系第2018092号“图片”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有效期至2024年1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29类:鸡;鸡腿;鸡蛋;鸡爪;牛肉;猪肉;五香干(截止)。2021年7月5日,河南省郑州市华夏公证处出具(2021)豫郑华证内民字第4520号公证书。公证书载明:2021年5月26日11时01分,公证员秦某、公证工作人员李某与原告代理人一起到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某生活超市,贾某在该商铺购买一箱“真空包装熟食”(标识有“乡吧佬”、“太康县某食品加工厂”字样),使用微信支付人民币45元。通过当庭对被控侵权商品进行了拆封比对。原告代理人比对意见为:被控侵权商品外包装上使用的“乡吧佬”字样,与案涉商标“乡巴佬”读音相同、字形近似。另查明,太康县某食品加工厂,成立日期2014年11月12日。经营范围为肉制品加工、销售。

二、审理经过

对于生产商太康县某食品加工厂,扶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商品与案涉第2018092号“图片”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被控侵权商品外包装“乡吧佬”标识与原告第2018092号“图片”注册商标相比较,视觉效果基本一致,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控侵权商品是原告商品或者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太康县某食品加工厂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扶沟法院综合考虑原告享有专用权的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害涉案商标权的性质、情节和过错程度、经营地点,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太康县某食品加工厂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30000元。

三、典型意义

“乡巴佬”系列产品是人们生活中常见的一种零食,也可以作为人们小酌畅饮的一种小菜。正是因为这种小商品的便携、普通,其生产与销售在市场也小有名气,也让一些小型食品生产商有了傍名牌、仿商标的行为,该种行为在给小商品生产者带来了短期的效益,但也给商标权利人带来不可预测的经济损失,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的公正审理,依法保护了知名品牌商标,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展现了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态度和决心。(扶沟法院)


案例九、河南省黄泛区某化工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一、企业情况

河南省黄泛区某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11月29日,注册资本3480万元,是河南省黄泛区当地一家经营生产肥料的企业。2020年10月,该公司因经营严重亏损,资金周转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

二、审理情况

2020年11月11日,西华法院裁定受理河南省黄泛区某化工有限公司重整一案。案件受理后,西华法院指导管理人开展了债权申报、调查债务人财产、追收债务人对外债权等工作。2022年2月,管理人在网络平台发布了招募投资人公告,连续两次公告均无人报名。之后,管理人与泛区农场有关人员共同收集投资人信息,主动与有投资意向的单位和个人联系。后经实地考察与多次沟通,与河南省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意向书,由该公司投资、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优先录用河南省黄泛区某化工有限公司员工,每年向河南省黄泛区某化工有限公司支付固定收益。

2022年9月23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全票同意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2022年10月12日,西华法院裁定批准河南省黄泛区某化工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

三、典型意义

河南省黄泛区某化工有限公司系中等规模的农业公司,案件办理中投资人招募困难,西华法院在通过正常程序招募未果的情况下,积极作为、主动联系引入投资人,保留了企业有效生产力和生存发展机会,促使企业破产重整成功。通过重整,使已停产多年的企业获得重生,同时妥善安置了职工,最大限度的保护了企业、债权人、债务人等各方合法利益,避免了因企业破产造成的社会矛盾,有效化解各类风险,维护了社会稳定和群众利益,为西华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投资人入驻后,投资固定资产5000万元,投入流动资金8000万元,建设150米高塔一座、厂房2万平方米、购置设备一套、改造办公楼3000平方和厂区内道路、设施。生产的产品为高塔复合肥,日产量1千吨,安置下岗职工150人,目前生产正常,产销两旺。(周口中院民三庭)


案例十、商水县某木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一、企业情况

商水县某木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9月22日,法定代表人谢某某,注册资本为2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木制品加工销售,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2023年6月,该公司因经营严重亏损,资金周转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申请破产清算。

二、审理情况

2023年7月3日,商水法院裁定受理商水县某木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案件受理后,商水法院指导管理人开展了债权申报、调查债务人财产、债务人财产查封措施的解除等工作。经调查,该公司名下有工业用地使用权47916.87平方米,工业厂房3栋,经过评估公司资产价值1795.2772万元。通过2023年8月24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无人提出重整或和解,经债权人会议讨论对该公司财产进行依法整体处置。2024年1月24日,以1795.2772万元起拍价,在淘宝网阿里资产平台进行公开拍卖,因无人竞拍而流拍。第一次处置流拍后,商水法院及时指导管理人制定处置方案,及时通过府院联动机制,重新调整拍卖公告,于2024年2月7日,以1705.51334万元的价格进行第二次网拍,最后经过115次出价后,最终以1989.51334万元的价格成交,溢价16.6%。

三、典型意义

资产处置工作是破产案件办理中的难点问题,本案在一拍流拍的情况下,商水法院积极作为、主动指导管理人制定处置方案,完善调整拍卖公告,广泛发布拍卖信息,最终以1989万余元的价格溢价拍卖处置成功,实现职工债权和税收债权清偿率达到100%,普通债权清偿率达到37.41%。商水法院在处置破产财产上探索新路径,使破产财产处置效益最大化,切实保护了破产企业权益,也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提升了破产债务回收率。同时,向社会释放闲置工业用地47916.87平方米,及时将落后产能企业出清,维护了社会稳定和群众利益,为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周口中院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