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之间相互借款是生活中常见的事,如果借款到期后,对还款顺序未作约定,先还的这部分究竟是利息还是本金呢?近日,淮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这样的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为朋友关系。因经营生意出现资金周转需求,李某向刘某借款10万元。2023年5月13日,刘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给李某10万元,李某向刘某出具借条。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两个月,若李某逾期还款,则需每日按照借款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2023年5月起,李某向刘某转账7次、支付现金500元,还款合计50700元。因双方对还款数额未达成一致意见,刘某向淮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偿还借款及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原告刘某向被告李某借款10万元,李某出具借条,本案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对该借款事实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之规定,李某向刘某支付的50700元,应当优先折抵借款利息,超出部分折抵借款本金,经分阶段计算,在折抵借款利息后,下余本金53540元。
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偿还原告刘某本金53540元及利息(以53540元本金为基数,自2023年11月8日起,按照年利息14.6%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驳回刘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规定
民间借贷案件中,债务人的还款先清偿哪一部分,先要看借贷双方有无约定?如果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依据法律规定是按照先偿还利息,后偿还本金的规则进行抵充的。
从契约精神和诚实信用角度,借款人要按时足额偿还借款,并按约定足额给付利息。在出具借条和签署借款合同之前,双方要对还款方式、还款顺序作出约定,以免发生纠纷时,产生不必要的争议,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