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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蔡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亮剑“垃圾山” 村容村貌“换新颜”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亮剑“垃圾山” 村容村貌“换新颜”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04-30 浏览:7764 次

老人家:是检察院的同志吗?

检察官:是!老人家您有什么事儿需要帮忙吗?

老人家:真的感谢你们啊!咳……

检察官:给您纸巾,别激动,慢慢说。

老人家:检察官同志啊,谢谢你们!听人说,是因为你们的监督我们堆得像山一样的垃圾堆才没了,几十年的泥巴路也变成了水泥路,我有个病有个灾去医院再也不用绕很远了,真是方便多了!住在这儿的邻里都很感谢你们呐!

检察官:这是我们应该尽的责任,我们依法对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检察官:后续我们也会持续跟踪问效,重阳街道办事处也请了专人巡查和两名环卫工人专门负责这个地方的垃圾清洁和环境卫生工作,您就放心吧,环境会越来越好,生活会越来越幸福的!

老人家:嗯嗯!真是好同志!感谢你们……



一、实地走访 收集相关证据

事情要从去年一次外出调查说起。2019年11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干警在履职中发现:县移动公司南侧一无名沟渠两侧有大量生活和建筑垃圾堆积,并且垃圾中散发着恶臭气体,造成附近环境严重污染。

大量生活垃圾随意倾倒、堆放,严重污染了周边环境,同时,沟渠旁垃圾随意堆放,成为了细菌繁殖场所,严重威胁着附近居民的生存环境和身体健康,致使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

实地查看


二、忠诚履职 发出检察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该院第四检察部依法向县重阳街道办事处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

建议

履行法定的监督管理职责,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整治和改善水质;

建议

对随意倾倒、拋撒或堆放生活垃圾问题进行治理;

建议

切实督促其辖区内居民生产产生的生活垃圾要按照指定的地点放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

建议

加强本辖区内的生活垃圾日常监管和法治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使每个人都成为共创美好家园的一份子。


三、实时督促 进行环境整治

收到环境整改检察建议书后,县重阳街道办事处主动担责、认真反思,精心组织,坚决扛起了彻底治理污染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201912.27

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立即召集

相关工作人员来到豫苑社区召开整改会议,

对下一步整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召开问题整改专题会议

组织机械和人工进行清理



与交通部门协调,投入40余万元修整道路,泥巴路变水泥路


四、跟踪问效 动态持续监督

昔日雨天泥泞、晴天扬尘,且两边垃圾满地的泥巴路,变成了宽敞、平坦的水泥路;以前,群众路过时捂着口鼻,现在不用任何遮挡,甚至还能停留好久慢悠悠地经过;有些群众因为路宽人少,还晾晒起了农作物……


变化一:

“垃圾山”变“庄稼地”


整治前


整治后

变化二

“泥巴路”变“水泥路”





整治后

2020年4月27日,我们再次实地查看,征求周边居民反馈时,“检察官同志啊,谢谢你们!……”一位老人家说。这就出现了开头的那一幕。


五、总结经验 继续守护绿水青山

健康卫生的生活环境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大有可为、大有作为。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重点领域提起公益诉讼,既能激活公益诉讼的正能量,也是履行法律监督的新的司法利器,让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由虚变实、由弱变强。

划重点

一是发现问题,及时建议。

划重点

二是加大交流,总结经验。

划重点

三是跟踪问效,持续监督。

公益诉讼是指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和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它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就是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特定机关之一。

2020年,上蔡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主动作为,精准发力,积极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忠诚履职,持续性跟踪问效,守护身边的绿水青山,为打好“蓝天保卫战”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