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琳(个人会员)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
在“中国梁祝之乡”汝南县,有这样一名女检察官:她虽“心宽体胖”,但举手投足都流露着知性与从容;她虽笑声爽朗,但做事却一丝不苟沉着应对。在领导眼中,她是钻研业务、精通办案、文字功底较强的“顶梁柱”;在同事们的眼中,她是恪尽职守、甘于奉献的“多面手”。14年来,她用无悔的青春践行着从检时的诤诤誓言,她所办理的案件多次被市院评为精品案件、被省院评为优秀案件;所制作的意见书被评为优秀法律文书;因业绩突出,她先后荣获“省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 “省新时代青年先锋检察官提名”、“省侦查监督十佳检察官提名”;“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市文明市民标兵”;“市检察之星”、“市侦查监督优秀检察官”、“市侦查监督标兵”等荣誉称号,并荣立个人三等功三次。她就是汝南县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员额检察官王琳。
监督能手。检察工作的职责不仅是要将罪犯得到追究,将无辜者挡在法网之外,还要承担着法律监督,为老百姓伸张正义的角色。在这个没有硝烟的战场上, 王琳查微析疑,深耕法律监督主业,以实际行动,诠释着公平与正义、捍卫着国家法律尊严。近年来,她以立案监督和追捕作为法律监督的重要手段,成功追捕及监督立案20余人。其中,她在办理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涉嫌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时,为查清一部涉案手机的真正来源,而成功追捕一起重大恶性抢劫、强奸案件,所追捕的被告人张某某被以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在监督立案郭某某故意杀人案时,她慎重对待申诉人诉求,不畏案件时间跨度长、重新取证难度大,认真审查证据、多次到案发现场进行勘查并走访询问多名当地群众后,虽与公安机关认为郭某某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有分歧,但她勇于担当、敢于监督、准确监督,最终郭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既为百姓伸张了正义,又维护了法律的尊严。该案被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评为“全市检察机关第五届侦查监督十佳精品案件”、“全省检察机关第五届侦查监督优秀案件”。
扫黑达人。事不避难、勇于担当,是王琳始终不变的工作作风。凭着满腔的热血与豪情,参加工作后,她迅速成为单位业务骨干。她办理的蔡某某等人涉黑案系河南省公安厅督办,异地指定汝南县公安局管辖侦办,时间跨度长,案情疑难复杂,多个罪名交织,涉案人员多达十七人。这个案件曾被案发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因犯罪嫌疑人集体翻供而导致侦查工作停滞。鉴于该案的重大疑难程度,院领导认为由王琳承办该案更合适。当时,王琳被市院选中正在紧张备战全省侦查监督业务竞赛。案情就是命令!接到任务后,她立刻回到院里,连续奋战70多个小时,仔细审阅卷宗做了三十余页的记录,撰写了十余万字的审查逮捕意见书,并列明了几十条的补查提纲以引导继续侦查,为下步的诉讼提供了坚实有力的证据保障。案件办结当晚,她又连夜赶赴市院继续备战竞赛。后该案被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评为“全市侦查监督十大精品案件”,同时在省院的竞赛中她也取得了优异成绩。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成立涉黑犯罪检察组,王琳就是其中一员,她不仅要承办原有普通刑事案件、未成年人案件,还担起扫黑除恶工作的重担。2018年以来,她承揽了该院大部分的涉恶、涉黑案件起诉工作。面对百余本的卷宗、错综复杂的案情、汇报程序的繁琐,她几乎放弃所有节假日,逐本逐案审查,全面、细致制作相关文书,严谨详细的举证、质证,力求把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其中陈某某等17人涉恶案被评为“全市检察机关精品案件”。也正是这份执着坚守让她成为汝南县的“扫黑除恶先进个人”。
文明标兵。在办好案件主业的同时,她还是文明司法的宣传员。王琳经常抽空学习,起草各类文稿,由她起草的《关于实行轻微刑事案件逮捕必要性说明制度的意见》、《对未成年人审查逮捕适用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若干规定》等一项项机制得到院领导的充分肯定并迅速出台;由她撰写的《通过“三查”、“两必须” 构建和解平台》、《探索办理未成人犯罪案件机制》、《严把三关防“另案不理”》等多篇宣传信息及调研报告先后在《天中检察》、《河南法制报》、《检察日报》刊发。
她更是文明的传递员。她负责承办的道德讲堂,每一期都能做到贴近主题、突出重点,每个环节都力求内容与情感的层层递进,不断深入,引导和激发干警学习榜样、身体力行的主动和热情,努力让道德之花开遍每一位干警的心中。作为法治宣讲员,她结合自己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切身感受,以案释法,通过主题讲座、情景剧表演、有奖竞答等方式,为学生们送去一场场精彩的法治大餐。她那形象有趣的语言、生动活泼的授课方式,也深受学生们的喜爱。
王琳就是这样一位普通检察官,没有豪言壮语,没有惊天动地的壮举,在平凡的岗位上用敬业奉献诠释忠诚,用执着追求书写热爱,用实际行动展现着新时代法学会会员的风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