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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市”点】驻马店中院召开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新闻发布会

【平安“市”点】驻马店中院召开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新闻发布会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09-24 浏览:4903 次


9月22日,驻马店中院召开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新闻发布会,驻马店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富显介绍了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工作相关情况,驻马店中院民一庭庭长王胜利通报了典型案件。新闻发布会由驻马店中院宣传处副处长于游主持。

王富显副院长介绍说,今年以来,驻马店市两级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级法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积极推进提升“执行合同”、“办理破产”等优化营商环境指标,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努力营造稳定、公开、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一、提升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

驻马店市两级法院党组高度重视保障民营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切实提升政治站位,增强服务营商环境建设的责任感、使命感,切实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了以党组书记、院长张社军为组长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责任落实到人,及时出台了《关于服务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意见》、《关于开展全面提升破产审判工作水平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活动的工作方案》、《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分工方案》等文件,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服务和保障。

二、努力提高审判质效,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加强刑事审判工作,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惩治侵害企业权益、破坏营商环境的违法犯罪,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协同推进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建设,扎实推进网上立案和缴费工作,努力为当事人提供立体化、全方位诉讼服务。全面加强审判管理,推进繁简分流机制改革,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案件,加强产权保护,全面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今年1月至8月,全市两级法院共新收涉企民商事案件14974件,审结13455件,适用简易程序快审快结8771件。

发挥破产程序的保护、救助、重整功能,推动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今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破产案件7件,破产案件债权回收率大幅度提高,消化债务、盘活资金,切实助力营商环境的优化。

三、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

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强化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力度,推动完善让失信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对于一些资产处置难度大,难以一次有效执结的案件,一方面综合运用债转股、执行和解等方式,拓宽企业债权实现渠道,另一方面通过采取执转破、司法拍卖、变卖等手段,将土地、厂房等资源要素充分释放,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助推企业发展。对于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陷入暂时困境的企业,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审慎适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为企业恢复经营创造条件。

四、深入开展集中专项整治活动,认真解决影响营商环境司法突出问题

根据省委政法委的安排部署,7月份以来,全市法院认真开展影响营商环境司法突出问题集中专项整治活动,及时成立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了这次专项整治活动的职责任务、方法措施、工作要求。全市两级法院向社会公布了举报渠道,对影响营商环境司法突出问题展开了全面自查和整改,对企业进行了走访,坚持纠建并举、标本兼治,集中专项整治活动已取得初步成效。     

下一步,全市两级法院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努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诉讼全流程提速,进一步提高民商事审判质效,全力服务保障我市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

案例一

河南吧得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

一、基本案情

河南吧得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13日,注册资金6000万元,经营范围为面粉、面条加工销售,粮油购销。2019年5月份停产。因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河南吧得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向新蔡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新蔡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截止2019年5月31日债务人河南吧得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资产总额为5871.399657万元,负债总额为6443.75345万元,所有者权益为-572.353793万元,资不抵债,符合企业破产条件。2019年7月19日新蔡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河南吧得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审理情况

在审理河南吧得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过程中,资产管理人向新蔡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生产,认为河南吧得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系涉农企业,且与部分债权人达成协议,同意债务人恢复生产,企业恢复生产后可以留住企业客户、技术人员,有利于公司资产保值。新蔡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债务人已经筹集部分恢复生产资金,且三分之二以上的债权人同意恢复生产,债务人恢复生产将有利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符合各方的利益。为此,2019年10月18日新蔡县人民法院决定,准许河南吧得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的监督下,恢复生产。恢复生产当月,河南吧得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实现盈利20余万元。新蔡县人民法院看到挽救企业的希望,向政府要政策,向银行要支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在企业和债权人之间积极搭建沟通协商桥梁,终于促成河南吧得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同所有债权人达成债务清偿和解协议。河南吧得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对和解协议予以认可。新蔡县人民法院认为,河南吧得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提出和解申请并提交了和解协议草案,该和解协议草案得到了全体债权人的一致同意,和解各方均签字确认,故裁定认可河南吧得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和解协议,终结河南吧得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虽然河南吧得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但新蔡县人民法院仍继续对企业的生产发展进行支持、监督。2020年7月31日,新蔡县人民法院在河南吧得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召开债权人首批债权兑现会。首批兑现债权总额245.3万元。公司成功实现正常化运行,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初步实现。

三、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的债权人多为农户,企业停产、停业后农户的粮食款得不到清偿,给农户生产生活、社会稳定带来较大压力。新蔡县人民法院在立足保护企业、职工、债权人合法权益及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的基础上,引导企业恢复生产,让债权人看到企业能够偿还债务的希望;同时新蔡县人民法院向政府要政策,向银行要支持,然后引导各利益相关方协商,最终达成和解协议。

本案充分发挥了破产和解制度的拯救功能,让符合国家政策要求而暂时陷入困境的民营企业重返市场,恢复盈利,为供给侧结构改革和绿色经济发展提供了有效的司法保障。新蔡县人民法院通过善意、文明司法,在破产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形成全方位司法保护工作格局,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不利影响,实现了“办理一个案件救活一个企业”。

案例二

河南欣泰药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驿城区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林中等125人与被执行人河南欣泰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泰药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等125起案件中,认定欣泰药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申请执行人之一张林中申请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驿城区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为欣泰药业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驻马店中院进行破产审查。驻马店中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张林中等125人对被申请人欣泰药业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后,报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交由驿城区法院审理。

二、审理情况

鉴于欣泰药业公司是生物制药企业,生产工艺无污染、厂房土地产权明晰、职工技术水平高、持有20个有效期内的药品批准文号(其中“科博肽”文号市场价值极高,如公司破产清算,则依附公司存在的药品批准文号将一文不值),存在重整的价值及可能性,驿城区法院在受理该案后引导公司走向重整。2019年7月1日,欣泰药业公司的股东向驿城区法院申请欣泰药业公司破产重整,驿城区法院于2019年7月9日裁定受理对欣泰药业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2019年7月21日,经管理人组织竞价,福建科博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博肽公司”)以2313万元的价格竞得欣泰药业公司重整投资人资格。

根据管理人制定的重整计划草案,在拟破产重整框架下,投资人出资2313万元解决公司所欠债务,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剩余约2090万元,职工债权总额为2515.491172万元,清偿比例为83.09%,而在拟破产清算框架下,债务人最终可清偿资产约为1200万元,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后,职工债权的清偿率为39.7%。破产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9年7月28日召开,会议主要议题是表决重整计划草案。经过两轮表决,职工债权组和税务债权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组和出资人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8月12日,驿城区法院根据管理人的申请,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终止重整程序。现科博肽公司已交纳2313万元投资款,欣泰药业公司股权已过户至科博肽公司名下,欣泰药业公司正在整修厂房,安装机器设备,今年十月份正式投产。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本市第一起执转破案件,第一起破产清算转破产重整案件,也是第一起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破产案件。欣泰药业公司价值主要在于20个有效期内的药品批准文号,驿城区法院在审理初期就多方寻求对债务人进行重整,通过公开招募战略投资人,引进战略投资人投资,开创性地采取“出售式”重整的方式恢复企业的经营价值。欣泰药业公司重整成功,不仅保留了企业的药品批准文号价值,还解决了100多人的就业问题,使职工债权的清偿率远远高于破产清算,实现时间早于破产清算,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矛盾化解,公司投产后每年将为国家增加税收,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在新冠肺炎疫情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时代背景下,此案的成功审理,也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主动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典型案例。

案例三

新野县某包装公司与河南某化工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新野县某包装公司与河南某化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正阳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河南某化工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前支付原告货款60万元,解除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7月11日签订的《购销合同》,由河南某化工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前赔偿新野县某包装公司损失10万元。调解书生效后,河南某化工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新野县某包装公司遂向正阳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执行过程

2020年8月24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正阳县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南某化工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河南某化工公司既未履行还款义务,又推脱申报财产。执行法官多次沟通未果,遂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对该公司的财产进行查询,并对该公司的账户进行冻结。时隔一日,河南某化工公司主动来到正阳县法院,称法院将其账户冻结已经影响到其公司运营,请求法院将其账户解冻,并同意和申请执行人协商解决。鉴于被执行人同意还款态度较好,为了不影响企业运营,执行法官当即对该企业银行账户解冻,但同时告知被执行人,因考虑到将其纳入失信名单会对该企业产生不良影响,希望该企业能尽快履行义务,如其继续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法院不仅会对该企业进行罚款,还会将其纳为失信被执行人。9月4日,河南某化工公司将70万元案款汇入正阳县法院账户,正阳法院执行法官随即通知新野县某包装公司提供账户领取案款,该案执行完毕。

三、典型意义

受经济下行压力、资金链条断裂等因素影响,涉企业执行案件居高不下,制约执行质效和实体经济发展。正阳县法院对于涉企案件坚持依法慎用强制措施的原则,严格把握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以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但慎用不是纵容,对于那些有资产而不愿履行义务的企业,法院会将其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依法对其进行惩处。本案中,正阳法院采用收驰有度的方式,灵活处理,快速结案,有效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

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平舆县董心意双汇连锁店

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是我国纸行业著名企业,申请注册了第6845848号“

”注册商标,恒安集团心相印等系列产品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因此,市场上销售的假冒福建恒安集团的产品也较多。

2019年9月20日,申请人马鹏宏为维护福建恒安公司合法权益到郑州市大豫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2019年9月23日下午,郑州市大豫公证处工作人员张亚楠、卢珊,同马鹏宏来到驻马店市平舆县董心意经营的“双汇连锁店”,马鹏宏在该商铺内购买了一提外包装上显示有“心相印”字样的抽纸后,由张亚楠对上述所购物品进行了拍照,并将上述所购商品密封至两个袋子中由公证人员进行公证。

2019年10月8日,原告出具鉴定证明,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从外观、生产工艺、产品质量、原材料等几个方面不符合其公司产品特征,非其公司生产,系假冒,遂起诉至市法院。

二、审理情况

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恒安国际公司依法取得涉案第6845848号“

”商标,其在核定使用商品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经恒安国际公司许可使用该商标,经恒安国际公司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与第6845848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纸面巾系相同商品。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使用的“

”与第6845848号注册商标“

”在文字、字母、图形、线条、轮廓、排列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视觉上没有差别,与第6845848号注册商标构成相同。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正品对比,两者外包装袋在颜色、生产日期与生产时间的排列布局、纸张香味等方面存在不同,且经原告鉴别为假冒产品。被告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涉案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董心意连锁店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董心意连锁店关于其已尽到合理审查注意义务、其也是受害者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由于原告未举证证明因被告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数额或被告侵权所获利益的数额,市中院综合考虑涉诉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董心意连锁店系预包装食品及散装食品与乳制品零售的个体工商户而非涉案产品的批发商或专卖店、侵权行为的性质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为4000元。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平舆县董心意双汇连锁店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第6845848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二、被告平舆县董心意双汇连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元;三、驳回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1985年3月16日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是我国纸制品行业内领先企业,其申请注册的心相印等商标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知名度。但也正因为此,市场上销售的心相印假冒产品较多。福建恒安集团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产品打假。平舆县董心意双汇连锁店由董心意申请成立,经营规模不大,系个体工商户,店内雇佣少数工作人员。作为经营者,应当在进货中,对于货源进行审核,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董心意在进货中,审核不严,侵犯恒安集团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对于在其店铺内购买产品的消费者,利益也受损。董心意双汇连锁店作为侵权主体,应对福建恒安集团进行赔偿。但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不大,涉及民生,涉及店内人员就业,在案件处理时,应进行好利益的平衡,既要维护恒安集团的合法权益,也不宜对董心意双汇连锁店进行过重的惩罚,在维护恒安集团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尽量保证工商户的经营,保障民生。在案件发生后,董心意双汇连锁店也愿意积极进行赔偿。但在具体数额上,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在多次进行调解双方一直达不成一致意见后,进行了判决,判决金额为4000元。判决后,福建恒安集团和董心意双汇连锁店均未上诉。在判决生效后,董心意双汇连锁店及时履行了判决,支付赔偿款给福建恒安集团,本案较好平衡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和被告的日常经营,做到了案结事了。

通讯员:民一庭 董福林